安徽省明确领导干部终身追责条款

25.12.2015  09:24

  抓得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抓不好是“失职”。昨天下午,记者从省纪委了解到,《安徽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于日前出台。省纪委相关负责人在会上强调,“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履责不力,出了问题,就要被问责。”

  在《办法》中明确,有“领导、组织和支持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不力”、“不配合巡视工作”等10种情形的,是要追究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或者班子成员的主体责任;而有“不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三十条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查处不力”等10种情形的,要追究纪委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责任。

  追责的情形、方式也各有不同,对领导班子,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处理;对班子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同时,对从轻和从重的情节作出规定,并要求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分清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离开了原岗位脱不了责,甚至退休也脱不了责。《办法》特别规定了对领导干部终身追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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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纪委通报8起典型案例

  昨天下午,记者从省纪委了解到,今年以来,全省各地共对193个单位或党政领导干部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并通报了8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力被问责典型案例。

  淮北市烈山区委原副书记陈振江、烈山镇原党委书记任启飞等人因烈山社区原党委书记刘某某“小官巨贪”案件受到责任追究。1996年至2014年,刘某某担任烈山区烈山镇烈山社区(烈山村)党委副书记、书记以及村办集体企业负责人等职务期间,伙同亲属及有关公职人员大肆侵吞村(居)集体资产,涉案金额超过1.5亿元。目前,刘某某被开除党籍,连同其亲属和有关公职人员共计19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陈振江和任启飞对刘某某包庇袒护,收受贿赂,谋取私利,均被立案调查,予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烈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陆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烈山镇党委副书记(时任纪委书记)许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别对烈山区委、区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实施诫勉谈话。

  池州市贵池工业园区原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王国友,原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钱胜宏因园区违规发放福利补贴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3年以来,经王国友签批同意,贵池工业园区管委会违规发放福利补贴,共计157.0530万元。王国友作为违规发放福利补贴的直接责任人,还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降级处分;钱胜宏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原总工程师兼颍州分局局长朱玉彬因对干部监督管理不严,致使单位发生多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4年,阜阳市纪委先后查处了颍州区国土系统多名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其中:四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一人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朱玉彬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安庆市望江县财政局高士分局原局长徐先秉因单位发生腐败窝案问题受到责任追究。徐先秉任高士分局局长期间,该局3名工作人员分别因挪用公款、贪污和诈骗等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徐先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安庆市桐城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曙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余宜庆因该局工作人员光某某截留、挪用非税款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4年吴曙红发现桐城市行政服务中心非税局窗口工作人员光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收取和截留挪用非税款两百多万元。吴曙红受到行政警告处分;余宜庆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淮北市濉溪县民政局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王万鹏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且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受到责任追究。濉溪县民政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张某某,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赵某某等21人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其中4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濉溪县民政局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王万鹏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并存在收受下属单位价值4800元购物卡和送给该局原局长张某某6000元现金问题,受到撤销党内一切职务处分,级别由副科级降为科员,违纪款予以收缴。

  宣城市宣州区周王镇原党委书记盛富国,原党委副书记、镇长肖辉和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吴正国因该镇超标准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4年10月,宣州区纪委查处了周王镇超标准发放2013年年终一次性奖金问题,要求该镇将多发的奖金由个人退缴财政。2015年5月,宣州区发现周王镇未按要求整改到位,周王镇原党委书记盛富国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党委书记职务;原党委副书记、镇长肖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党委副书记、镇长职务;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吴正国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职务。

  宿州市灵璧县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石劲勇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自2015年1月石劲勇任灵璧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以来,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组中心组学习流于形式,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不细致具体,存在主体责任严重缺失问题。此外,石劲勇在接受巡视谈话期间态度随意、散漫,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免去党组书记职务,并依法被免去院长职务。(合肥在线—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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