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合肥市区10天可燃放爆竹 尽可能不燃放或少燃放

16.02.2015  08:55

  2月15日,合肥市公安局发布2015年春节市区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公告。警方呼吁广大市民,为了环境保护和自身以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尽可能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

  公告称,2015年农历除夕至农历正月初八以及正月十五这10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全年其他时间为禁止燃放时间。

  警方提醒,2015年,合肥市瑶海区、庐阳区(三十岗乡除外)、蜀山区(小庙镇除外)、包河区、新站综合实验区(三十头社区除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刘镇除外)、高新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为烟花爆竹限放区域。市辖县(市)的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警方表示,文物保护单位如合肥市的明教寺、李鸿章故居、包公祠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风景名胜区、公园、游园、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宾馆、酒店等单位,对责任范围内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不劝阻、不举报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燃放烟花爆竹过失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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