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合肥市区仅10天可燃放烟花爆竹 乱燃放最高罚5万

15.02.2015  20:10
  2月15日,合肥警方发布2015年春节市区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公告。警方同时呼吁广大市民,为了环境保护和自身以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请尽可能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
   除夕等10天可燃放烟花爆竹
  公告称,2015年农历除夕至农历正月初八以及正月十五这10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全年其他时间为禁止燃放时间。
  合肥警方提醒,市民购买烟花爆竹,应在有安监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购买,购买时注意其零售许可证是否超过有效期。据悉,合肥市安监局已出台文件规定,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流通、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一律加贴格式全市统一的防伪标签,方可上市流通销售,市民在购买烟花爆竹时,可查看烟花爆竹上是否张贴防伪标签,不应购买无防伪标签的产品。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内,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
  C级:适应于室外相对开放的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5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
  D级:适应于近距离燃放,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1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
   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有所调整
  2014年,我市进行了区划调整,原肥西县小庙镇、高刘镇分别划归蜀山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警方提醒,2015年,我市瑶海区、庐阳区(三十岗乡除外)、蜀山区(小庙镇除外)、包河区、新站综合实验区(三十头社区除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刘镇除外)、高新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为烟花爆竹限放区域。
  市辖县(市)的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合肥警方表示,文物保护单位如合肥市的明教寺、李鸿章故居、包公祠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风景名胜区、公园、游园、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乱燃放烟花爆竹最高可处罚50000元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宾馆、酒店等单位,对责任范围内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不劝阻、不举报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燃放烟花爆竹过失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市民燃放烟花爆竹应注意事项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为了安全和环保,请市民尽可能少燃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请不要在规定的禁止燃放时间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购买烟花爆竹时,请在指定地点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不要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
  不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火车、船舶和飞机;买回的烟花爆竹要放在安全地方,不靠近火源、热源、电源。
  燃放前,应看清烟花爆竹外包装上标注的注意事项,按照燃放说明小心操作。不要在易燃易爆区、可燃物品堆垛旁以及人群聚集的场所燃放。
  点燃烟花爆竹后,燃放者应迅速移至安全位置,发生异常情况时,不要马上靠近烟花爆竹,至少要等15分钟后再去处理;不要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要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要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不要醉酒后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及时清扫场地,发现余火应及时进行泼水灭火处理。
   2014年461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被处罚
  去年,合肥警方针对烟花爆竹先后组织开展了多轮整治专项统一行动,破获刑事(治安)案件63起,63名违法犯罪人员被依法处理,处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461起,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1000余起,收缴烟花3100余箱,爆竹2000余万头,礼花弹77枚,黑火药2500公斤,烟火药1700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