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统筹城乡教育资源保障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意见

12.08.2015  18:33

皖教基〔2015〕15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近年来,我省全面贯彻国家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并逐步完善流动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在当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得到社会各方面的认可,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和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我省义务教育改革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为全面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安徽总体方案》、《安徽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就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两为主”,完善“两纳入

进一步落实“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原则。流入地政府要建立义务教育学龄人口数量和学校承载能力预测机制,科学编制学校布局和建设规划。根据学校布局、建设、承载能力和学龄人口数量、居住分布相适应的原则,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全部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将义务教育学校接受随迁子女就读所需相关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取消接受随迁子女入学的“定点学校”,公办学校普遍对随迁子女开放。

二、全面消除随迁子女就学障碍

各地要根据新型城镇化试点和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清理本地随迁子女就学政策,全面消除随迁子女就学障碍,制定本地区随迁子女就学政策和实施办法。要创新工作机制,畅通入学渠道,简化就读手续,保障随迁子女享有与流入地儿童少年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实现“三个一样”。

一样就读。流动人员凡持有流入地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具体由各地规定),其随迁子女就地、就近、免试接受义务教育,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确实无法接收的,可由当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各地要充分考虑随迁子女流动性大等特点,简化就学和学籍办理程序,方便他们入学就读。

一样升学。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报考高中阶段学校,与当地学生执行相同的高中招生政策,同样享有优质高中教育资源。对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的,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保证他们与户籍所在地考生执行相同的高中招生政策,同样享有优质高中教育资源。

一样免费。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流入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向随迁子女及其家长收取择校费、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等;流出地也不得向返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学生违规收取费用。

三、完善随迁子女教育管理

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就读学校要针对随迁子女的特点和需求,优化教育教学管理,改进教育教学方法,丰富校园活动内容,创设随迁子女就学的良好环境。学校要及时摸清随迁子女家庭基本情况、家长务工单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要结合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建立随迁子女成长档案,将学生的思想品行、学业成绩、身体素质、实践活动等记录在成长档案中。学校应定期与家长联系沟通,发挥家庭教育的作用。

随迁子女与流入地学生统一编班,在学生管理、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考试竞赛、文体活动等方面,与流入地学生同样对待。开展各种形式的帮扶关爱活动,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帮助他们融入学校、了解城市、增强自信、快乐生活。各地要结合居住证制度实施,加强随迁子女在流出地、流入地的电子学籍管理,确保流出、流进都有相应的信息记录,并做好两地学籍信息及时有效对接。

四、加强随迁子女教育工作保障

要合理规划城镇义务教育学校,扩大城镇义务教育资源。各地要合理使用国家和省级相关教育经费,加大本级财政投入,推进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学校建设,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需求。要建立教师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调配教师资源,保证接受随迁子女较多的学校教学需要。

加强对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中央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补充公用经费,改善办学条件等,不得挪作他用。各地要对接收随迁子女较多的公办学校以及办学质量好、社会认可度高的以接收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进行奖励。

强化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考核评估。省教育厅将制定随迁子女就学管理考核办法,加强对各地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各地也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相应考核标准和办法,把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到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中,加强专项考核和评估。

加强工作研究和宣传。不断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多形式、多渠道宣传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宣传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先进典型,宣传随迁子女的自强精神和先进事迹,积极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氛围。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