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吆喝楼盘禁拿学区当卖点

16.07.2014  11:34

  7月11日,合肥市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房地产项目管理政策出台。其中,对房地产广告发布作出限制性规定,不得使用“学区房”、“名校”等内容发布广告,涉及学区的,应当将辖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在商品房销售处公示;商品房有严重缺陷的,房企应当按相关规定退房或换房。违规房企将受到重罚。

  新政1:无故延期竣工扣除保证金

  新政主要从7个方面进行规范,涉及房地产的施工建设到销售全流程。在房地产项目建设方面,合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实施开竣工报备及履约保证金制度。

  按照规定,用地单位须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期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开工报告,不按时开工的说明理由;竣工(结构封顶)期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竣工(结构封顶)报告,未按时竣工的说明理由;土地出让合同中,均要约定项目的开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时,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开竣工保证金。按期开工的返还50%,按时竣工的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未按期竣工的,每延迟一天按缴纳保证金的3‰扣除,扣完为止。

  以往,业主拿房以后,往往会发现小区一些地方,与规划中大不同。为了杜绝这种现象发生,新政规定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查后,决定是否批准其修改申请,规划修改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此外,不得以公寓式办公、办公式公寓、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以及产权式酒店等建筑术语规划报批商品房。

  新政2:正式预售前严禁内部认筹

  “内部登记”、“认筹”、“VIP”,这些字眼常出现在楼盘销售中。其实大多“认筹”的楼盘都没有预售许可证,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行为。此次新政再次强调商品房预售管理,杜绝任何形式的变相非法销售商品房。

  “认筹”的最大问题,是一旦项目出现问题,开发商有机会卷款而逃,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为了杜绝这一现象,合肥市将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方案申报制度,预售方案应当包括基本的内容,如项目开工申报表、承诺开竣工报告制度、竣工交付时间及建设进度安排、项目预售计划、本期预售商品房情况、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前期物业备案表、商品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建筑节能措施以及配套用房的名称、权属、性质、面积、位置等。开工的项目符合预售条件的,应当全部申报预售,原则上应按预售方案进度进行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内部登记、认筹、认购、发放VIP卡等任何形式变相销售商品房。

  与此同时,合肥的商品房项目必须全部纳入资金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全额监管,核定的重点监管资金原则上用于该项目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加强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管理,如实按照合同约定申请资金拨付,不得提供虚假不实合同。参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银行应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规定拨付资金,不得擅自拨付或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新政3:商品房有严重缺陷应退房或换房

  瞅准消费者的心理,“学区房”是房地产企业最惯用的广告噱头,也是最容易引发纠纷的源头。花了大价钱买了“学区房”,最后发现根本不是那么回事,遇到这样的事情咋办?合肥的此次新政,对“学区房”广告做出了明确限制。

  具体来说,新政对房地产广告发布做出限制性规定:不得用其他项目作为本项目的效果图;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或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含有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不得使用“名校”、“学区房”等内容,涉及学区的,应当将辖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在商品房销售处公示。

  此外,关于房屋质量问题的纠纷,新政也给出了解决办法。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双方要约定商品房的使用年限、使用性质、交付时间、交付条件和交房标准、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争议解决的方式等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需就出现工程质量缺陷争议解决方式作出约定,原则上还应约定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测与判定。经过检测后,对一般质量缺陷的,应明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消除质量缺陷并保修;涉及对建筑结构安全有严重影响的或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影响建筑主要使用功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退房或换房,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合肥的楼市可简单概括为:近年来总体平稳健康持续发展。合肥房地产的“大盘”依然十分坚挺,但合肥市房地产领域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少数企业未按期开竣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违规预售、发布虚假销售广告等等。(合肥晚报)

责编:蔡梦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