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多方布局力除房地产交易“猫腻”

15.07.2014  22:05

  新闻摘要

  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方向明确,措施得力,是市委市政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一记重拳。

  在现实的房地产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部分开发企业在房地产销售中“扬长避短”、“暗藏猫腻”的行为时有发生。随着《通知》的出台,我市为房地产交易中的“猫腻”布下“地雷阵”,努力让房地产市场交易公正透明。

  不按规定预售将扣信用分

  今年5月,融侨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被市房产局扣除信用分5分,原因是其开发的“融侨悦城”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对买受人收取定金……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房地产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前提。如果违规进行,将会受到惩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幢为单位)的情况下,以内部登记、认筹、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向购房人收取购房定金性质的费用变相销售商品房的,都属违法行为。在合肥,此种行为将由市房产部门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向金融机构通报其违规和失信行为。

  市房产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商品房预售方案是申报商品房预售的要件之一,其内容须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等方面内容。针对预售方案由房企自行制定、内容不全面、格式不统一的现状,今年我市将着力统一预售方案文本,以规范文本,防止从中作弊。

  霸王买卖合同将不得备案

  在房地产交易中,部分开发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推销房源,在进行广告宣传时作出不切实际的夸大宣传,其后又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用“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对之前的宣传加以否定,从而引起大量的购房纠纷,是房地产消费投诉的“重灾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其中的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难看出,开发企业广告做得漂亮,事后又在合同中否定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同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开发企业经常在示范合同文本后一些条款空白处,单方重新制订了很多免责条款,或在补充条款中加入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内容,以转嫁合同风险,免除自身责任、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权利。对此,《通知》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市工商、房产部门联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监督、管理,对有霸王条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予备案。

  广告不能肆意夸大吹牛

  针对商品房广告市场的部分广告肆意夸大宣传、吹牛的现象,《通知》进一步强调,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不得用其他项目作为本项目的效果图,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含有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不得使用“名校”、“学区房”等内容。

  据此,房地产广告中频频出现的“学区”、“名校”等概念,在我市房地产广告中将成为禁止词。市房产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涉及学区的宣传,开发企业可以将辖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在商品房销售处公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会依据《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发布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查处,市房产部门也会对其扣除信用考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