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拟立法规定“常回家看看” 面对啃老老人有权说“不”

17.12.2015  03:51

15日下午15时,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与会代表听取了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改情况的说明。

面对“啃老”老人们有权说“不”

办法》对老人的家庭赡养与扶养有明确规定,如:“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月光族”或许再不能名正言顺地“啃老”了。《办法》规定,有独立 生活 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企业应开展助老活动

关于“老年法”的报道屡见报端,毋庸赘述,此次会议主要对安徽版“老年法”修改情况进行说明。

如修订草案第九条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全省老年节。”调研意见提出,老年节是上位法规定的,该条内容应强调开展节日活动。

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可行,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开展助老活动。

对生活不能自理老人建立日常联系制度

有些组成人员、调研意见和公民意见提出,要加大对特困群体老年人和农村老年人的关注。

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安徽省农村老年人比重较大,给予特困群体老年人和农村老年人更多的政策倾斜是必要的。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一款,表述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另外增加一款“关爱生活不能自理且赡养人不在同地居住的老人,建立日常联系制度。”

“七十周岁”以下老人或可免费乘 公交

有的组成人员、省老龄办、调研意见和公民意见提出,建议将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年龄由“七十周岁以上”改为“六十五周岁以上”。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修订草案在起草、论证阶段曾多次征求省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经反复研究,内司委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修订草稿议案中将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年龄定位“七十周岁以上”,这也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安徽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中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规定相一致。

同时,本条还明确各市县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对70周岁以下老人免费或优惠乘坐交通工具进行规定。为了保持法规之间的协调一致和保证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政策的有效落实,建议不作修改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