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修规定:单位必须保障员工“常回家看看”

16.12.2015  17:36

  昨天下午,《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回家看望老人,同时提出用人单位要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权利,让“经常回家看看”的人们有了时间上的保障。

 

  《草案》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定期探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老年人向养老机构提出探望要求的,养老机构可以督促其子女探望。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草案》还规定,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内容不符合规定或者不履行协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草案》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此外,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草案》规定,养老机构使用电、水、气、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电话、宽带网络使用费减半收取,有线电视、电表、水表建安价格和安装材料按成本价收取。 (来源: 安徽网)

责任编辑:  一米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