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出台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18.12.2015  18:06

  宣城市政府近期出台了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宣政秘〔2015〕307号)。

  一是加强和改进基本生活救助,城乡低保工作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二是做好特困人员供养,统筹实施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做好残疾人、失独家庭、孤儿及困境儿童保障制度与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衔接。三是完善各类专项救助,为急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提供应急医疗救治。四是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单次救助金额原则上为城市低保标准的2-10倍。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及时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附: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23号),加快推进宣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宣城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为基础,临时救助为补充,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专项救助相配套,社会力量充分参与的现代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确保社会救助广覆盖、多层次、相衔接,救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加强和改进基本生活救助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依据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等基本条件,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居民家庭实施低保救助。市政府按照城乡居民家庭生活必需的费用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确定、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公布。

  1.贯彻落实《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宣政秘〔2014〕177号);进一步规范低保申请、受理、审核、评议、审批、公示和资金发放等环节的操作程序,明确救助对象认定标准、民主评议和社会公示办法。(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2.按照“定期审核、动态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健全低保准入和退出长效机制;全面运用低保信息系统,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信息数据更新及时,动态管理准确有效。(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3.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协助作用,研究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路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设立最低生活保障专管员(信息员、协管员),指定专人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4.制定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实施方案,通过第三方评估、自查和、抽查和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对各县(市、区)低保工作绩效作出量化评价;城乡低保工作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市民政局牵头,市目标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二)特困人员供养。各县(市、区)政府健全和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具体措施,统筹实施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做好残疾人、失独家庭、孤儿及困境儿童保障制度与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衔接。

  1.明确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完善审核审批程序,将城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因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成员身患重大疾病,致家庭陷入困境时,要及时主动为困境儿童依法办理供养手续,提供供养服务,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特困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要及时按照相关程序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2.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确保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规定的供养内容、供养标准、发放资金程序、提供供养服务要求,确保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县市区政府配合)

  3.各县(市、区)政府应结合实际,新建或选择一所农村敬老院改建为“特殊”敬老院,要求功能完善、设置合理,重点用于安置本辖区范围内的五保精神病人及重度智障五保对象。建筑规模以容纳本地精神病五保对象集中入住,并预留一定床位安置城乡流浪乞讨智障人员和特殊精神病人。项目要求功能完善、设置合理。(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三、完善各类专项救助

  (一)城乡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1.合理界定医疗救助范围,制定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市民政局牵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2.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作为“救急难”的重要举措,创新救助模式,提高救助水平。科学合理地制定救助实施方案,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取消重点救助对象救助门槛,逐步取消低收入救助门槛。(市民政局牵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3.推进医疗救助信息系统与医院结算终端对接,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要无条件与医疗救助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对接,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市民政局牵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4.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加大财政投入并建立医疗救助资金自然增长机制。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根据年度筹资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民政局牵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5.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为急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提供应急医疗救治。(市卫计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二)教育救助。完善就学资助政策体系。

  1.对在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制定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俭学的具体救助政策。(市教体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2.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市教体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3.进一步健全覆盖学前教育到至研究生教育各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市教体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4.按照“以县为主,先试先行”的原则,对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给予资助。(市教体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5.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市教体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6.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免学费和享受助学金,实施顶岗实习、校内资助。对高中阶段在校孤儿学生给予其学费减免和生活补助。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补助,完善校内资助、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资助政策。(市教体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7.完善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贷款、校内资助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等教育阶段资助体系。 (市教体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三)住房救助。加大资金投入和用地供应,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完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救助制度。

  1.制定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对已通过廉租住房实施住房救助的,确保并轨后救助标准适当、租金水平合理。(市住建委房管局牵头,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2.健全申请审核机制,住房保障(市房管局)、民政部门要依法分别做好申请对象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审核,加强协调配合。(收入和财产状况审核由市民政部门牵头,住房审核由市房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3.完善轮候制度,对符合规定的城镇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安排解决,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市住建委房管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4.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重点资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基本安全住房需求;规范补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实行“一户一档”档案管理制度。(市住建委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

  (四)就业救助。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给予就业创业救助。

  1.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市人社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2.全面落实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充分利用创业孵化基地、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市人社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3.大力实施就业促进民生工程,开发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对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进行托底安置。(市人社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4.鼓励就业救助对象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积极参加免费就业技能免费培训。(市人社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五)受灾人员救助。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与救灾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后重建相衔接的自然灾害救助制度。

  1.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灾害应急管理体制和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灾情评估制度,完善灾情统一发布机制;完善自然灾害救助程序,加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有效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市民政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卫计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工商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2.健全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体系,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信息管理平台、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支撑、社会动员、专业人才队伍和救灾装备等建设。(市民政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科技局、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工商质监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3.按照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理布局,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或储备点。(市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人保公司、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加强因灾倒塌损坏农房恢复重建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农房保险机制,有序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市住建委牵头,市民政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人保公司、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四、建立临时救助制度

  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年度区域性临时救助指导标准,结合宣城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标准,合理确定本市临时救助标准,单次救助金额原则上为城市低保标准的2-10倍,各地可细分相应等次。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临时救助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1.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及时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2.严格按皖政秘〔2015〕23号规定,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程序,坚持应救尽救,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及时得到救助。(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3.严格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社〔2015〕1564号),科学编制预算,加快预算执行,强化资金监督。(市财政局牵头,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4.对遭遇特别重大困难,造成刚性支出远远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困境儿童,给予特别救助。特别救助金额可由县级民政部门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研究确定,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放。(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各市区政府配合)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建立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将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统筹协调机制。乡、镇(街道)要协助职能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受理、认定、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以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为依托,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申请“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性服务平台,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村(居)委会要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慈善公益组织和有关团体要密切配合,积极做好相关社会救助工作。

  (二)加快建立“救急难”工作发现机制。各县(市、区)政府承担困难群体救助管理的主体责任。各县(市、区),要建立领导逐级分包责任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的服务功能,建立完善困难群众摸底、上报制度,将“发现机制”和主动救助纳入村(居)委会职责范围并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县、乡、村主动发现救助三级管理网络,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三)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和应用机制。各地要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96号),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具体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依托市政府云计算中心,尽快构建由公安、民政、人社、住建、国土、工商、税务、公积金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平台,确保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为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其他困难群众基本信息,为开展教育、住房、就业、疾病应急等救助工作提供支持;;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将救助对象获取相关救助的基本信息反馈民政部门,为民政部门对接受各项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提供依据。

  (四)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按照“政府引导、社会承接、专业支撑、项目运作”的思路,逐步将社会救助领域事务性、服务性工作委托有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承接。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参与社会救助(申请)对象家庭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服务需求分析等具体社会救助管理与服务事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和落实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救助工作,形成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的有效衔接。

  (五)加强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建设。科学整合基层管理机构和资源,统筹研究制定按照救助对象数量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落实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各地要创新思路,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探索通过设置公益岗位、聘用专业社工、吸纳志愿者、灵活用工等途径,充实乡镇、村(居)委会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同时,要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业务和技能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效率。

  (六)加强社会救助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健全公开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社会救助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完善部门间投诉、举报处理转办流程,及时调查处理并回应社会关切。对落实社会救助工作好有力的地区、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有关人员,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落实政策不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015年12月4日(宣城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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