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在省政府新闻发布厅召开

23.12.2014  16:48

 

      12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在省政府新闻发布厅召开。
      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超英作为新闻发布人,介绍了我省出台《实施意见》的背景、起草过程,并解读《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亮点及重点,以及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文件的具体措施等。
      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卫计委、省信访局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出席发布会并现场解答了记者提问。
      发布会由省政府新闻办副主任郑明武主持。

 

新闻发布稿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各位朋友们:

      大家好!

    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发布会!很高兴和大家见面并交流,也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社会救助事业的关注、支持和报道。

12月4日,省政府出台《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下面,我就有关情况向大家作简要通报。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社会救助是一项保民生、促公平、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确保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具有重要意义。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特别是自2007年实施民生工程以来,省政府先后将农村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城乡养老服务体系)、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困难学生资助、城乡医疗救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农房保险试点、就业促进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等社会救助项目纳入省级民生工程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据初步统计,今年以来,我省城市低保救助73.2万人,支出资金26.4亿元;农村低保救助202.5万人,支出资金33.2亿元;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43.12万人,支出五保供养资金11亿元;救助城市“三无”人员4万人;实施医疗救助265万人次,支出资金8.9亿元;实施临时救助5.3万户次,支出资金6000万元;救助受灾群众167.5万人次,发放救济款2.03亿元;落实山区库区农房保费4437.76万元,受理理赔6324起;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等人员13万人次,支出救助资金1亿元。同时,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等救助制度有序推进,投入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51.77亿元,发放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2.38亿元,全省安排公租房(含廉租房)和租赁补贴专项补助43.28亿元等,救助水平和覆盖面稳步提高,困难群众得到的实惠越来越多。

    今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尽快出台安徽省相关配套政策,全面发挥社会救助保基本、救急难、托底线功能。根据省领导要求,省政府办公厅迅速组织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就相关救助政策及工作拿出具体实施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部门联合调研、专家论证及多次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实施意见》(送审稿)。11月26日,王学军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意见》,12月4日正式印发施行。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有“总体要求”、“完善政策措施,推进体系建设”、“健全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强化工作保障,确保有效实施”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及时。整合救助资源,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参与,实现应保尽保、应助尽助,努力构建体系完善、机制健全、标准科学、高效快捷、城乡统筹、衔接互补、区域均衡的社会救助新格局。

    第二部分:完善政策措施,推进体系建设。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水平、做好受灾人员救助、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并完善教育救助体系、落实住房救助政策、加大就业救助力度和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等8个方面进行细化。

第三部分:健全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水平。重点部署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救急难”工作发现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社会力量参与机制等五项机制。

      第四部分:强化工作保障,确保有效实施。突出强调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加强能力建设、加强经费保障、开展绩效评价和加强监督管理等六项内容。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亮点

    《实施意见》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主线,以破除制约社会救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为切入点,立足安徽省情,提出了一系列含金量高、操作性强、务实有效的创新政策。《意见》的主要亮点有:

    一是明确了总体要求。《实施意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对社会救助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即:努力构建体系完善、机制健全、标准科学、高效快捷、城乡统筹、衔接互补、区域均衡的社会救助新格局。

    二是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实施意见》规定了相同的申请审批流程,实现了困难群众申请低保的权利公平;确定特困人员供养的法定量化标准,确保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实行城乡同样的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尽可能地实现城乡标准的统筹和缩小差距。

      三是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着力建设五项机制,即: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规定乡镇(街道)要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一门申请、一门受理,及时办理、转办申请事项,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加快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实现信息化核对、网络化管理、核对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审核甄别能力;加快建立“救急难”工作发现机制,对社会救助提出了在制度上延伸、在方式上创新、在时效上整合的新要求,为开展救急难工作提供指引和条件;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为准确开展救助提供依据;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力量在需求发现及时、救助方式灵活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介入社会救助群体开展专业服务,形成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的有效衔接。

    四是切实加强工作保障。《实施意见》建立协调机制,解决统筹体系建设与部门职责之间的关系问题;明确管理职责,推动落实地方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强能力建设,保障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提高制度执行力;开展绩效评价,推动工作落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社会救助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四、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指导各地集中组织开展《实施意见》政策宣传,举办《实施意见》宣传月,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对《实施意见》重要意义、主要内容等进行全面报道、深刻解读,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社会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督促各地将贯彻实施《实施意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精心组织,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以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快推进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三是细化操作办法。《实施意见》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我省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依据。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加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准确把握各个环节,明确分工,细化责任,确保《实施意见》执行到位,推动全省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加强《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定期、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狠抓政策落实。省民政厅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

 

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民政】

    1、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城乡统筹提出了具体要求,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刚才也讲到《实施意见》在这方面有一些新的规定。请问目前省民政厅在社会救助城乡统筹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下一步将如何推进?

    答:在社会救助城乡统筹方面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城乡低保方面,2013年我们在全国率先出台城乡统一的低保操作规程,马鞍山、芜湖、铜陵等市和合肥市城区实现了低保标准城乡一体化,今年我们又在明光、桐城、宁国三个县级市开展试点,力争尽快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低保城乡统筹发展格局。第二,在特困人员供养方面,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其中就保障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进行了强调,进一步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水平,要求确保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这次《实施意见》又再一次加以明确。第三,医疗救助实现了操作程序、救助标准、资金管理等城乡统筹。第四,临时救助制度从开始建制就实行城乡统一。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研究制定社会救助标准的法定量化确定机制,尤其是法定量化城乡低保标准,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的差距,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分区域统筹。同时,鼓励城乡差别小和有条件的市开展社会救助城乡统筹试点。

    2、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解决社会救助制度的“碎片化”,切实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请问我省《实施意见》在这方面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确定的8项社会救助制度均已基本成型,基本上可以解决困难群众在基本生活、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某个方面的实际困难。但由于这8项专门的救助制度涉及多个主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制度整体合力发挥不足,制度之间衔接不够,覆盖有盲区等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以出台《实施意见》为契机,重点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4月30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牵头成立了由26个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省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并于12月4日召开了第一次联席会议,统筹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创新发展。二是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街道)服务大厅,统一设置社会救助服务“一门受理”窗口, 建立“转介”工作机制,完善部门间分办、转接流程,畅通“救急难”报告渠道等,在全省所有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共设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1530 个,建立健全了“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打通了社会救助的“最后一公里”,为解决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打造了一条“绿色通道”。三是以核对机制为依托推进部门信息资源共享。截至目前,全省共有15个市、99个县(市、区)成立了核对机构,为2015年底全面建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近期,我们将在做好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论证、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的基础上,落实核对信息系统建设资金,尽早建立跨部门、多层次、能共享的信息核对平台,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加快建立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救助信息共享机制。

    3、《实施意见》提出加快建立“救急难”工作发现机制,要实现这一目标任务应该是非常艰巨的,请问我省将在此方面采取哪些具体措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答:“救急难”是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救助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对社会救助功能的再深化,旨在通过“救急难”有效防止遭遇急难的家庭陷入绝望无助的境地。今年5月,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建立“救急难”工作发现机制的通知》,按照“四个不漏,五个不放过”(即“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走访人不到户不放过、不见本人不放过、困难人员情况不搞清楚不放过、发现问题不就地解决或解决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确需集中供养的不送至供养机构不放过”)的要求,在全省开展社会救助工作隐患排查,全面推动建立“救急难”工作发现机制,受到民政部肯定。同时,选定2市8县(区)(滁州市、铜陵市、庐阳区、包河区、颍泉区、花山区、屯溪区、萧县、霍山县、岳西县)作为省级“救急难”综合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下一步,我们将从三个方面做出新的努力。一是完善制度体系。进一步明确各项救助制度尤其是临时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在“救急难”工作中的功能和作用。完善临时救助政策规定,出台《安徽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对象范围、优化审批程序、拓展救助方式、细化救助标准、加大资金投入。根据国务院即将出台的关于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相关政策要求,适时出台我省相应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救助水平,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等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制度合力。二是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快速响应机制,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三是抓好评估督查。省民政厅(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评估督查,建立试点工作评价机制,定期组织评估、督查,及时总结经验,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救急难”工作全面开展。

    4、我省《实施意见》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特困人员供养作了相应的调整,与2006年修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有所不同,我省在今后工作中如何有效衔接?

    答:《实施意见》与《条例》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受理层级、城乡统筹、主动发现这三个方面,我们将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一是提高申请受理审核层级。《实施意见》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将受理申请的主体由村(居)民委员会调整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专门提出“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由县级人民政府构建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制定工作流程,明确工作标准和工作实现,实现救助申请人与相关救助部门高效对接。二是特困人员保障城乡统筹。《实施意见》提出了城乡统筹,将城市“三无”(特困)人员纳入保障范围,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逐步建立起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三是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实施意见》加强了各级政府履行职能的主动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同时明确提出,建立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主动发现救助的 “三级管理网络”,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5、如何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灾害应急管理体制和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

    答:自然灾害救助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级以上减灾救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救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6、刚才发布稿中提到了我省在稳妥推进山区库区农房保险试点,能具体的再给我们说一说工作进展情况吗?

    答:农房保险由政府统一全额出资为农户购买保险,因灾受损、倒塌民房由保险公司具体赔付。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严格按照协议要求赔付,确保受损、倒塌农户的利益。我省自今年4月1日起在全省27个山区库区县(市、区)开展农房保险试点工作,此项工作被列入安徽省33项民生工程之一。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住建、保监部门共同推进,积极抓好落实。一是通过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国元农业保险公司为承保机构。二是建立农房保险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保险协议文本。三是认真采集和核准参保农户信息,共有277.36万户农户参加保险。四是协调财政部门逐级落实保费共4437.76万元,其中省级承担 1982.9万元。五是及时办理赔付,切实保障受灾农户利益。截至12月5日,各地保险公司已受理理赔案件6230件,办结5733件,赔付967.8万元,其他理赔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下一步在继续实施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同时,我们还将继续出台巨灾保险制度。

    7、《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请问什么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答: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链接等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社工机构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挥作用的重要平台,是社会福利服务的重要载体,是承接政府社会服务职能的重要依托。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立足实际、积极探索,通过多种方式扶持发展了一批管理规范、服务专业、作用明显的民办社工机构,目前,我省机构数量已达到40多家,并已率先介入计生特困家庭、低保家庭等社会救助群体开展了服务,获得了服务对象的一致好评,为我省下一步全面推进此项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8、请问下一步,将如何规范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

    答:下一步,开展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要着力建立健全三方面工作机制:一要建立健全需求发现机制,使贫困对象的社会救助需要得到更为准确、全面、科学的判定;二要建立健全服务承接机制,通过向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发展为救助对象提供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三要建立健全服务转介机制,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需求,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及时报告转介给有关政府部门和专业服务机构。同时,要加强对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的研究探索,强化政策、资金、人才和宣传保障,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在“救急难”中的重要作用。

    9.目前,我省已开展的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项目有哪些?

    答:近年来,全省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改善和保障基本民生为重点,通过政府购买、公益创投等方式,以服务社会救助群体为重点,设计开发、组织实施了一批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打造了一批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服务品牌。从省级层面上,一是省民政厅联合省计生委连续三年组织实施的“怡养家园”失独特困群体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投入资金300万元,救助1000余人;二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皖北地区、贫困县区和革命老区”计划,投入资金100多万元;三是省福彩公益金“共享阳光”低保家庭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今年资助26个项目,投入资金200多万元。另外,各市、县也结合当地实际,以政府购买服务为契机,广泛开展了针对社会救助群体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取得了良好的服务效果和社会效益。

    10、社会救助具体工作成效?

    答:今年1-11月,我省城市低保月保障对象73.2万人,支出资金26.4亿元,月保障标准417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1%。农村低保月保障对象 202.5万人,支出资金33.2亿元,月保障标准236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4.73%。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43.12万人,支出五保供养资金11亿元;救助城市“三无”人员4万人。实施医疗救助265万人次,支出资金8.9亿元。实施临时救助5.3万户次,支出资金6000万元。

    救助受灾群众167.5万人次,发放救济款2.03亿元;落实山区库区农房保费4437.76万元,受理理赔6324起。

    全省累计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等人员13万人次,其中,流浪未成年人3766人次,跨省救助2508人次,支出救助资金1亿元。截至目前,56个县级救助场所项目已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

    1-10月份共发放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学校奖助资金10.1亿元、资助81.8万人次。共投入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51.77亿元,惠及全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600余万名在校学生。

    全省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8.97万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79.4%,比去年同期增加3326人。历年累计消除零就业家庭1.8万户,帮助2.7万名家庭成员实现就业。

    截至2014年底,中央和省级财政已累计安排用于公租房(含廉租房)和租赁补贴专项补助332.08亿元,其中2014年安排43.28亿元。救助水平和覆盖面稳步提高,困难群众得到的实惠越来越多。

    【教育】

    1、在教育救助方面我们已经做了哪些工作?今后打算在哪些方面给予继续完善?

    答:为做好教育救助工作,对各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提供教育救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我们已经建立起了覆盖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各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其中:幼儿园阶段按照“以县为主、先行先试”的原则,对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给予资助;在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深入推进;普通高中教育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费减免和校内奖助学金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资助政策体系初步形成;中等职业教育以免学费和助学金为主,顶岗实习、校内资助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校内资助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另外,针对孤儿群体,我省还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孤儿学费减免政策,孤儿只要在我省就读,无论就读到哪个学段均可以免收学费直接入学。也就是说经济困难家庭完全不需要为孩子上不起学而发愁,各个学段都有我们的教育资助政策,为大家保驾护航。

    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完善资助政策体系,加强资助资金监管,推进精准资助进程,确保资助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受助学生受助。

    【住建】

    1、目前全省正在推进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作为最困难的群体,并轨后如何保障的权益?

    答:《实施意见》规定,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后,各地要完善轮候制度,健全申请审核机制。对符合条件且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按照最困难优先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保障,并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实施中,各地也增加了人文关怀,比如对申请公租房的残疾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安排入住一楼等。

    2、城镇住房救助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答: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可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公租房等方式解决。在棚户区改造中,对住房面积较小、家庭经济困难的城镇住房救助家庭,政府采取兜底方式,安置不低于50平方米的住房。

    3、农村危房改造优先保障哪些对象?申请程序是什么?补助标准如何?

    答:农村危房改造优先解决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众的居住安全问题。农村危房改造实行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审批的危房改造对象确定程序,并要求建立公示制度,切实把那些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的农户纳入危房改造范围。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实行分类补助标准,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其他贫困户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

    【人社】

    1、哪些人可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答:(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已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经原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用的集体企业职工下岗失业的。

    (四)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且就业确有困难的“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六)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

    (七)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

    (八)其他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就业确有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毕业两年以内、连续6个月未就业且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高校毕业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2、就业援助对象可享受哪些就业创业政策?

    答:(一)可享受免费的就业指导、岗位信息、技能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普惠性服务和政策。

    (二)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每人每月200元(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每人每月50元。

    (三)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9600元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同时,可以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不超过2年的财政全额贴息。

    (四)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可以申请到政府开发或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就业,用人单位依法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待遇。同时,个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50%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3、鼓励企业招用困难人员的政策?

    答: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4、公益性岗位主要有哪些岗位?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岗位。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五类岗位:一是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二是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四是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性安置岗位;五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5、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哪些人员?

    答:《办法》明确规定,重点安置7类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长期失业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失地(失林)人员、家庭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其他人员。

    6、公益性岗位如何申请?

    答: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组织供需见面会或为用人单位推荐人选,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申请人数,通过面谈、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考察,确定聘用人选。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一个月之内,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人社部门备案。

    7、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期限有多长?

    答: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8、就业援助对象申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规定有哪些?

    答: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个人先行付费,在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申领一次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下发的工种目录补贴标准执行。属于就业援助对象的,在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免费参加技能培训期间,可申领生活补贴,具体标准由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行制定。

    9、就业援助对象如何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答: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150元,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100元。

    【卫生】

    1、为什么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答:近年来,随着新医改的持续深入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绝大部分人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大都能得到及时救治。然而,“无主病人”、“路倒病人” 及少数确无支付能力的人群,仍然缺少制度保障。按现行规定,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急救病人,并由医院先行垫付急救费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医疗机构在履行救治责任时心存顾虑,陷入两难的境地,导致出现“等钱救命”的情况。少数需紧急救治的患者,由于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疗,酿成严重后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就是从制度层面形成对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医疗费用的保障机制。从而解决需紧急救治患者的医疗费用问题,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避免由于“等钱救命”等原因而导致灾难性后果的发生。这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2、应急救助的对象、范围是哪些?

      答:我省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是在省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并不局限于低保、五保等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紧急救治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应急救助的救助范围是救助对象实际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对于急救医疗费用,此项制度承担兜底保障责任,也就是说患者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根据情况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3、应急救助资金从哪儿来?怎样使用?

    答:2013年以来,中央财政已连续两年列支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拨付各省。同时要求省、市两级分别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基金的来源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财政投入方面,中央和地方政府都纳入预算安排。尤其是制度运行初期,财政承担更多的责任。鼓励社会各界向各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当地卫生部门管理。基金管理要求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卫生计生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为加强对基金管理使用的监管,成立由当地政府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监督基金日常运行。同时,基金要接受外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有关部门和机构应承担哪些职责?

    答: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涉及多环节、多部门、多机构,需要各有关方面加强协作,相互联动,形成合力。卫生计生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制订救助对象需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范围;严格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厉查处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民政部门要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同时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关口前移,主动救助,做到应救尽救。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依法确定责任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坚决禁止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医疗机构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尽责追讨欠费。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医疗机构应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社会资金募集、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要积极主动向社会募集资金,充分利用筹集资金,定期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无负担能力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各有关部门、机构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建立责任共担、多方联动的机制。

    5、我省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进展如何?

    答: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工作,省领导多次就此项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已建立多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成立了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协调小组,2014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意见》(皖政办发〔2014〕31号)。11月,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4〕1865号)。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部署,我省已组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完成2013年2月至 2014年6月间发生的疾病应急救助费用支付申请。目前,正在组织开展第二轮(2014年7月1日至11月30日间)发生的疾病应急救助费用支付申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