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文化类地方性法规又添新成员

22.08.2014  15:17

8月21日上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全票通过《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3部省级地方性文化法规之后,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又一部重要文化类法规文献,进一步完善了文化法规体系,是文化法制建设和依法治省工作的重要成果,为我省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扩大安徽文化影响力,提供了重要法规依据。

在篇章结构上,《条例》分七章四十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框架体系基础上,增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发展”和“保障监督”两章,创设性地规定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文化生态环境进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充分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理念创新,切实加大了政策保障力度。

在条款内容上,《条例》突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地位,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将非遗保护工作纳入政府工作全局。《条例》从促进代表性项目科学传承,激发传承人工作积极性,保障传承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对非遗传承人权利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坚持权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传承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以激励与促进活态传承。鉴于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一旦损坏,损失难以估量,《条例》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如违反规定,侵占、破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乱采、滥挖、盗猎或者盗卖与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植物、动物等原材料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等。《条例》还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失职、渎职情况的处理作了规定。

我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大省,民间文化蕴藏丰富。近年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力推动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和文化领域整体工作再上新台阶。

六安市叶集区平岗街道文明实践活动纪实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安在线
滁州获批安徽历史文化名城
日前,滁州市获省政府批复,文化厅
严防纪律处分决定“打白条”
为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文化厅
安徽两会代表、委员热议文化旅游工作
(本报驻安徽记者  郜  磊)日前,文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