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文化强省提供保障

22.08.2014  11:01

  安徽广播网8月22日讯(记者:陈晨)《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1号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号起正式实施。《条例》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等作出明确规定,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富,但缺乏全面、系统、科学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和发展面临严峻考验。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条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利用与发展等方面作了一些创设性的规定,首次提出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根据《条例》,符合条件的特定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纪荣荣介绍说:“明确提出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这在全国比较早的提出设立生态文化保护区,意义十分重大,具有引领和导向作用。

  当前,一些传统技艺面临人亡艺绝的危险。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条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利用与发展设置专章进行规定,特别明确了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和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对政府给予的补助按照规定使用。”同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与发展。纪荣荣表示:“这个法规强化了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的制度,强化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与发展的制度,在上位法中没有展开,地方立法做了扩展,也是地方立法的特色,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传播纳入法制轨道。

  《条例》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条例》,若违反规定,侵占、破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乱采、滥挖、盗猎或者盗卖与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植物、动物等原材料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