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获通过

22.08.2014  10:45

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表决,获全票通过,2014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我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大省,民间文化蕴藏丰富。近年来,我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获得通过,为我省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列入该《条例》范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传统口头文学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六大类。

条例》共分七章四十七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比,本《条例》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另行规定,为进一步增加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本《条例》在国家根本法的基础上,增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发展和保障监督两个章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对传统文化积淀丰厚、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分布集中,存续状态良好,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和鲜明地方特色,且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良好的特定区域,在尊重当地居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了传承人申报条件及履行义务的基础上,从促进代表性项目科学传承,激发传承人工作积极性,保障传承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传承人权利作了详细的规定。  《条例》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设立非遗展示、传承场所,捐赠非遗实物、资料、资金等方式参与非遗保护工作。《条例》对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项目保护单位不履行传承义务及保护职责的,经调查核实,将按照规定的程序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或保护单位资格。《条例》还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失职、渎职情况的处理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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