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价格改革的重大举措与最新进展

24.08.2015  05:25

  新版《安徽省定价目录》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省深化价格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和最新进展。

  价格是现代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调节机制,是价值规律的最直接体现。无论是企业经营还是民众生活,无一不与价格息息相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这就指明了今后一个时期深化价格改革的方向与任务。深化价格改革,就是要使价格信号更加及时、准确地反映和调节供求关系,更加合理、有效、灵敏地引导资源配置结构优化和效率提高,疏导多年积累以及新形势下的价格矛盾,理顺重大价格关系,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价格顺,则百业兴;价格合理,乃百姓福祉。新版《定价目录》,正是贯彻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措施,对全省经济实现稳增长、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将会具有重大的功用。对此,不能狭隘地理解为价格水平的调整,而应当认知其价格体制创新的蕴含。检视新版《定价目录》,至少凸显两大创新特点:

  其一,进一步“减项放权”,体现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改革要求。经过多年改革,目前95%以上的消费品和生产资料价格已完全放开由市场形成。政府直接制定价格的,主要是少数资源性产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具有垄断经营特征的部分商品和服务,而随着市场发育愈加充分和宏观调控愈加科学,这一领域的价格改革还有余地和空间。正是基于此,新版《定价目录》秉持这样的原则:凡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一律放开;凡部分环节具备竞争条件的,放开部分环节价格;凡政府制定价格的,注重运用最高限价管理方式,鼓励竞争,降低价格。据此原则,新版《定价目录》明确了政府定价12项、定价内容61项,与旧版定价目录相比,政府定价由原40项减少为12项,精简70%;重要专业服务子项由原54项减少到14项,精简74.07%。 “减项”力度之大,不言而喻。在政府定价项目中,区分基本与非基本、政府投资与非政府投资,政府主要管理基本服务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的价格,其他的由市场供求和市场竞争来决定价格。这就把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作了清晰的划分,把政府不该管和不必管的放给市场自主决定,使市场在资源配置的更大领域发挥决定性作用。

  与“减项”密切关联的是“放权”。政府定价是一种行政权力行为,按照行政管理事权统一的原则,哪一层级政府承担某一事务职能,就应拥有相应的行政权力。以往在省市县三级政府行政权力配置体系中,存在着事权不统一、不匹配的问题;行政权力集中度过高,引致下级政府难以根据当地实际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的诉求,灵敏地行使权力处理事务。克服此类弊端的路径,就在于“放权”。新版《定价目录》的“放权”表现为,事权在市县的商品和服务定价权基本授权给市县,将区域特征明显的商品和服务定价权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按照属地进行管理,提高政府管理价格的效率。在列入新版《定价目录》的定价内容61项中,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定价内容28项,占全部定价内容的45.9%。这一“放权”举措,有利于理顺各级政府事权关系,有利于政府定价更加切合实际,政府管理价格更接“地气”。

  其二,实现公开透明,体现了职权法定的依法治价规矩。市场定价可谓是“看不见的手”,政府定价则是“看得见的手”,倘若政府定价行为不公开不透明,就会异化为“隐形之手”,更与政府“看得见的手”的本质要求相悖,与“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相违。要实现政府之“手”能被“看得见”,就必须把这只“手”纳入法治轨道,只有职权法定,按程序运作,才能保证“手”的一举一动公开透明、遵循规矩。新版《定价目录》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听取包括各界公众的多方面意见,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加强与周边省市的衔接,修订过程显示出颇高的公开透明度,也有利于提高政府定价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水平。新版《定价目录》将定价范围严格限定在《价格法》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及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三个方面,体现了职权法定。较之于旧版,新版《定价目录》更加明确和细化了定价内容,并以清单方式一一列明,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这就解决了过去定价内容不具体和政府定价随意性较大的问题,真正以目录清单的方式实现“政府定价进目录,目录以外无定价(权)”,体现了依法治价的新气象。同时,这也为依法监管价格提供了依据,由此进一步完善价格监管体系,坚决清除各类价格壁垒,坚决依法整治乱收费、乱涨价以及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更加有效地维护经济秩序,维护公众利益。

  新版《定价目录》,是我省深化价格改革的重大举措和最新进展,但并不意味着价格改革就此完成和终结。不难看到,在新版《定价目录》中,还有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属于过渡性安排,例如电力价格、食盐销售价格等。这些过渡性的安排,需要在相关的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国家专营体制改革方案明确后再作调整和变更。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价格改革仍在“进行时”。政府定价创新是价格体制改革的一个方面,从体系上说,要建立健全包括最大限度发挥市场作用的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价格调控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监管机制、优质高效的价格服务机制的现代市场经济价格机制,安徽无疑必需加强力量、加大力度、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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