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煤矿瓦斯爆炸事件矿长被控三宗罪受审

14.10.2015  19:21

  中安在线讯 10月14日上午,造成21死1伤的淮南煤矿爆炸事故直接责任人之一、“东方”煤矿矿长于清泉在巢湖市法院受审,其被指控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三项罪名。

  东方煤矿原隶属谢家集区煤炭管理局,属于区办集体企业,后改制为民营股份制企业。案发前,于清泉为该煤矿矿长,负责矿内全面工作,是该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据检察机关指控,于清泉在越界开采区域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以掘代采”的非正规采煤方法组织生产,越界开采区域生产现场管理混乱,通风管理、瓦斯浓度监控和放炮操作均存在违法违规现象。越界开采区域不安装瓦斯安全监控系统、甲烷传感器等设备。-530米C13回煤工作面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局部通风机循环风,出现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没有采取针对性措施,违规对瓦斯浓度实行放限管理。越界开采区域随意布置炮眼、填装药量,不使用水泡泥、坐底泥,不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未安设人员定位系统,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形同虚设。

  2014年6月30日,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全市小煤矿自7月1日起汛期停产。于清泉接到停产通知并汇报后,继续组织越界开采区域偷偷生产。2014年8月19日3时56分,东方煤矿越界开采区域-530米C13回煤工作面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未进行瓦斯抽采,采用“以掘代采”的采煤方法,且通风能力不足,局部通风机循环风,导致瓦斯聚集,作业人员违章放炮引发瓦斯爆炸,致使27名井下作业人员死亡,1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5110500元。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成立的淮南市谢家集区“东方”煤矿“8.1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同时认定非法越界开采、拒不执行停产指令、蓄意隐瞒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越界区域管理混乱等因素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经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依法委托鉴定,东方煤矿越界非法开采煤量32万余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6亿余元。2014年9月30日前,东方煤矿被关闭。

  就在事故发生后,一批私藏的爆炸材料被公安发现,牵出了该煤矿偷运炸药,违规存储的违法犯罪事实。

  2013年7月,被告人于清泉违反国家规定,决定启用不符合储存爆炸物条件的“东方”煤矿矿内材料库作为爆炸材料临时存储点。于清泉安排李朝刚(另案处理)从“东方”煤矿正规爆炸材料库领取炸药、雷管运至爆炸材料临时存储点储存,供该煤矿越界开采使用。由官长红(另案处理)专门负责非法爆炸材料临时存储点的管理。

  据指控,去年7月3日,淮南市公安局根据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小煤矿汛期停产的指令,通知谢家集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停止所有小煤矿爆炸材料的购买审批,并对各小煤矿剩余的爆炸材料进行清点封存。7月4日,谢家集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依法封存“东方”煤矿爆炸材料库。但是因为非法生产需要炸药等材料,于清泉等人买通民警,将正规爆炸材料库封条揭开,并从库内领取炸药、雷管用于非法生产,同时对于炸药的进出账目进行造假。

  “确实买通了民警,从封存的正规炸药库偷运炸药,但是对于矿内临时炸药存储点的启用,我并不知情。”庭审中,于清泉对于该项非法存储爆炸物的指控不予承认。其坚称是他人推脱责任,自己完全不知情,也没有参与。

  此外,记者了解到,爆炸事故发生,东方煤矿负责人缪春道、生产技术科科长缪敬道等16名直接责任人,均已被淮南市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提起公诉。原谢家集区安监局局长柏发新、总工程师余启林也被牵出涉嫌玩忽职守。(王标 记者黄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