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8·19”东方煤矿爆炸事故矿长受审

15.10.2015  03:56

  10月14日,巢湖市法院对淮南市“8·19”东方煤矿爆炸事故直接责任人之一、东方煤矿矿长于清泉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非法采矿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进行开庭审理。

  起诉书称,2014年6月30日,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全市小煤矿自7月1日起汛期停产。于清泉接到停产通知并汇报后,继续组织越界开采区域偷偷生产。同年8月19日3时56分,东方煤矿越界开采区域-530米C13回煤工作面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未进行瓦斯抽采,采用“以掘代采”的采煤方法,且通风能力不足,局部通风机循环风,导致瓦斯聚集,作业人员违章放炮引发瓦斯爆炸,致使27名井下作业人员死亡、1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511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被告人于清泉违反国家规定,决定启用不符合储存爆炸物条件的东方煤矿矿内材料库作为爆炸材料临时存储点。 2010年9月,于清泉等人无视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实施非法越界开采,并通过开掘暗道、使用假图纸等手段,蓄意隐瞒东方煤矿越界开采国家煤炭资源的行为,逃避监管。 2010年9月至去年8月19日,东方煤矿越界非法开采煤量32万余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6亿余元。

  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