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申请门槛降低 法援质量将推行第三方评估[合肥晚报]

16.11.2016  01:3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侵害、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都将纳入全省法律援助范围;除了传统的援助形式外,还拓展服务形式,丰富公民“私人定制”空间;为保障法援质量,推行第三方评估……11月10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闭幕,通过了《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表决稿)》,新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法律援助 申请门槛降低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是改革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趋势和要求。条例降低了法律援助的申请门槛,将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由最低生活保障放宽到最低生活保障的2倍,同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放宽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扩大受援人范围。

与此同时,条例扩大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将与交通、工商、医疗、食品药品、环境污染、产品责任事故有关的财产损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侵害、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新增纳入全省事项范围。同时,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作出补充规定,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条例还扩大刑事法援范围。遵照刑诉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纳入通知辩护范围。

此外,明确规定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院抗诉案件、被告人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被告人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等情形,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书面通知辩护。

拓展援助形式 丰富“私人定制”空间

为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服务,条例简化了审批手续。

根据规定,特困供养人员、慈善机构供养人员、老年人、政府临时救助人员、司法救助对象、在校学生、军人军属等特殊困难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经济困难审查。

此外,为保障群众知晓权,条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和媒体要广泛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多种途径公示法律援助信息,方面公民申请法律援助。

除了传统的法律咨询、辩护、代理等形式外,条例还将符合规定的其他法律服务形式正式纳入,从而大大丰富了公民的“私人定制”空间,有助于矛盾纠纷的高效、便捷、低成本解决。

对于特殊案件当事人申请通道,条例予以完善,规定看守所、监狱、戒毒所等要被羁押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直接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有告知、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的义务。

推行第三方评估 保障法援质量

法律援助质量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身心感受。伴随着案件数量的快速增加,质量将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

因此,条例要求开展质量评估,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进行评估,推行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

同时,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规范法律援助事项办理规程,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方式,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进行监督。

而且,开辟投诉救济渠道。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受援人、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援助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诉。

发现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合肥晚报 合肥都市网记者 黎静

稿件来源:2016年11月11日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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