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国理政新实践•安徽篇】安徽再度修订法律援助条例 降低申请门槛[新华网]

16.11.2016  01:33

新华网合肥11月10日电(房子妤)刚刚闭幕的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对《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进行了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条例》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被喻为“法律的低保”条例自2002年颁布以来,已进行过一次修订。此次修订对法律援助申请门槛,扩大了刑事法援范围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今后,法律援助将会同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基本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一样,成为政府必须提供的公共服务。

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条例》降低了法援援助申请门槛,将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由最低生活保障放宽到最低生活保障的2倍,同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放宽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扩大受援人范围。

此外,扩大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将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环境污染、产品责任事故有关的财产损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侵害、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新增纳入全省事项范围。同时,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作出补充规定,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事项的范围。

此外,《条例》对刑事法援范围也进行了扩大,除遵照刑诉法的规定,将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纳入通知辩护范围外,还明确规定,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院抗诉案件、被告人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被告人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等情形,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书面通知辩护。

法律援助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使更多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护。

今后,法律援助将会同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基本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一样,成为政府必须提供的公共服务。

拓展援助形式 丰富公民“私人定制”空间

本次修订,简化了审判手续,特困供养人员、慈善机构供养人员、老年人、政府临时救助人员、司法救助对象、在校学生、军人军属等特殊困难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经济困难审查。

除了传统的法律咨询、辩护、代理等形式外,还将符合规定的其他法律服务形式正式纳入,从而大大丰富了公民的“私人定制”空间,有助于矛盾纠纷的高效、便捷、低成本解决。

完善特殊案件当事人申请通道,看守所、监狱、戒毒所等要为被羁押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直接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有告知、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的义务。

法援质量将推行第三方评估

法律援助质量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伴随着案件数量的快速增加,质量将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进行评估,推行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受援人、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援助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诉,发现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明确法律援助申请的转交责任

条例》明确要求,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4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并于3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将相关材料提供给法律援助机构。

法院通知辩护的,应当将法律援助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开庭审理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外,应当在开庭15日前将上述材料送达法律援助机构。通知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指派律师实施法律援助,并函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

稿件来源:2016年11月10日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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