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服务纳入政府购买范围

21.07.2014  12:47

      省司法厅会同省财政厅近日下发意见,我省承接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主体扩大为包括社会组织、公益类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此举将引入更多社会优质法律资源,为我省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长期以来,法律援助服务基本由政府机构组织实施,对社会力量的动员、吸纳存在不足。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精神以及我省有关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贯彻落实意见,省司法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该指导意见。

  根据意见精神,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事项主要包括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咨询服务、法律援助公共宣传、其他与法律援助服务有关事项等。为了方便群众,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其它服务事项与方式。

  为了确保购买法律援助服务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在购买前期,相关部门将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布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事项、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并按照以事定费、公开择优的要求,依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承接主体。承接主体的范围也不再局限于社会组织,还包括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良好信誉的企业、公益类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

  另外,为了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中还明确了购买服务的具体事项、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其中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等服务价格的确定,将参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体现社会公益性,同时引入市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