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民办学校不能随便取名 禁用“中国”“双语”等字样

07.07.2014  05:23

  昨天记者从合肥市教育局了解到,修订后的《合肥市民办学校名称管理规定》正式公布。新规定明确,民办学校在命名时,不能靠虚头巴脑的名字来唬人,禁止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学前教育机构名称中不得使用“双语”“艺术”“双艺”“特色”等字样。

  幼儿园不能自称“艺术”

  该规定适用于本市文化教育类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义务教育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及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统称为民办学校)名称的选用、变更、使用和管理。

  民办学校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字号、组织形式”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并可以包括教育类型的内容。在本市所辖县(市)内设立的民办学校,名称中可以冠“合肥”字样,但是所在县(市)名称或者地名不得省略。未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民办学校的名称不得冠“安徽”字样。

  民办学校可以使用具有历史纪念意义、体现本地文化底蕴的文字作字号。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作字号,但是地名有特殊意义的除外。学前教育机构名称中不得使用“双语”“艺术”“双艺”“特色”等字样。民办学校名称冠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经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禁用“中华”

  规定明确民办学校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的名称及其简称;重大节日名称;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名称及其简称;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繁体汉字;“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其他不适当的内容和文字。

  民办学校名称中不得冠“总”“集团”“联盟”等字样。民办学校名称用字应当避免导致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混淆。民办学校名称用字应当维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纯洁性,避免体现不良文化现象。民办学校名称应当方便识认和使用,不宜过长。民办学校在招生简章、广告和其他推介材料中使用的学校名称应当与核准的名称一致。民办学校使用学校名称的简称时,应当简洁规范,避免引人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