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规范民办学校命名规定

07.07.2014  11:54
摘要 : 想给民办学校戴上“中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帽子”,可不行了。日前,合肥市教育局公布了修订后的《合肥市民办学校名称管理规定》,明确要求,民办学校在命名时禁止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下附《合肥市民办学校名称管理规定》)

  根据要求,新规定要求民办学校名称不能随便取,必须由“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字号、组织形式”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并可以包括教育类型的内容。“在本市所辖县(市)内设立的民办学校,名称中可以冠‘合肥’字样,但是所在县(市)名称或者地名不得省略。”规定中提出,未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民办学校的名称不得冠“安徽”字样。
  
  民办学校取名时,可以使用具有历史纪念意义、体现本地文化底蕴的文字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作字号,但是地名有特殊意义的除外。学前教育机构名称中不得使用“双语”“艺术”“双艺”“特色”等字样。民办学校名称冠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经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此外,民办学校名称中不得冠“总”“集团”“联盟”等字样,用字时应当避免导致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混淆。在招生简章、广告和其他推介材料中使用的学校名称应当与核准的名称一致。
  
  《合肥市民办学校名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民办学校名称管理,保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维护教育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文化教育类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义务教育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及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统称为民办学校)名称的选用、变更、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实施民办学校设立行政许可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民办学校名称的核准,监督民办学校名称的使用,保护民办学校的名称权。
  
  第四条民办学校选用名称应当遵守符合法规、适合国情、文字规范、方便识认的原则。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依法申请核准和使用名称。未经核准的民办学校名称,不受保护。
  
  举办者为拟申请设立的民办学校选用名称,不得同本市行政区域内已依法设立的学校重名。
  
  第六条民办学校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的名称及其简称;
  
  (四)重大节日名称;
  
  (五)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名称及其简称;
  
  (六)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繁体汉字;
  
  (七)“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八)其他不适当的内容和文字。
  
  第七条民办学校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字号、组织形式”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并可以包括教育类型的内容。
  
  第八条在本市所辖县(市)内设立的民办学校,名称中可以冠“合肥”字样,但是所在县(市)名称或者地名不得省略。
  
  在本市城区(开发区)内设立的民办学校,名称中冠所在区名称或者地名的,应当与“合肥”连用。
  
  未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民办学校的名称不得冠“安徽”字样。
  
  第九条民办学校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民办学校可以使用具有历史纪念意义、体现本地文化底蕴的文字作字号。
  
  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作字号,但是地名有特殊意义的除外。
  
  学前教育机构名称中不得使用“双语”“艺术”“双艺”“特色”等字样。
  
  民办学校名称冠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经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实施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组织形式应当根据教育内容和所属学段,分别称为“学校”“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或者“小学”。
  
  实施学前三年保育教育民办学校的组织形式应当称为“幼儿园”。
  
  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根据办学性质和规模,分别称为“学校”“中心”或者“部”等。
  
   责任编辑:  吴伟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