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安徽国税: 轻微违法行为“首错免罚”

29.07.2016  18:36

(载于20160713《中国税务报》2版,记者:周明俊,通讯员:王昕)

      “本来我已经做好在营改增后第一个申报期就要收‘罚单’的准备了,没想到等来的却是免罚通知和办税辅导,真是意外惊喜。”安徽水墨汀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胡女士告诉记者。

      不久前,安徽水墨汀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洪水错过了申报期。但是,该公司的逾期未申报符合“首错免罚”条件,因此没有收到“罚单”。

      记者了解到,“首错免罚”是近日安徽省国税局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新20条”的一项重要措施。考虑到营改增纳税人对国税机关办税流程需要熟悉适应以及近期暴雨的影响,该局推出“首错免罚”,对营改增纳税人的轻微税收违法行为,凡属于首次触犯、非主观故意和情节轻微,并且在责令改正限期内能够及时改正、消除影响的,允许纳税人自行改正,不予处罚。

      “首错免罚”措施共有9条,包括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未按规定报告银行账号,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记账凭证,未按规定报备财务会计制度,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尚未造成税款流失的,逾期办理纳税申报,逾期报送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数据,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尚未造成税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