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四类困难群体可获医疗救助 比例不低于70%

18.12.2015  15:35

  昨日,记者获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医疗救助对象的合理界定、各类救助对象的具体标准等提出要求。

   合并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

  《意见》明确,要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各市、县(市、区)要在今年年底前,根据相关规定,合并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机制。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四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其中,后三类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门诊救助可采取单病种付费方式

  在资助参保参合方面,《意见》明确,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保障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

  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以及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了解到,门诊救助的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合理确定。

   住院费自负部分救助比例不低于70%

  对困难群体来说,住院产生的费用,往往难以承受。根据《意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自负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此外,定点医疗机构要取消救助对象住院押金,推行诊疗费用(挂号费、诊查费、检查费、药费和住院床位费等)优惠减免,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确保困难群体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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