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将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 统一为居民户口

21.05.2015  10:37

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我省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到2020年,实现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8%。根据意见,中等城市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均有所放开。以后,我省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出具关于户口性质的证明。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我省按照不同城市人口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 生活 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进一步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及家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1年。

有序放开大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落户要求和中等城市一致,有工作、住所和社保达到一定年限即可。但是,对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大城市对合法稳定就业年限和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严格控制特大城市落户条件。城区人口达到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落户政策。具体条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不再有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

按照《意见》,我省将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出具关于户口性质的证明。

对在我省就业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

对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等人员凡自愿在我省工作的,不受其就(创)业地或实际居住地户口迁移条件限制。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 与户籍人口同等 教育 医疗服务

我省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此外,公安机关将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工作,彻底纠正户口管理中的“重、漏、错、假”问题,确保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台配套政策,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为涉及纠正“重、漏、错、假”户口的公民及时更新有关信息或换领新的证照,确保他们能够正常参与社会活动和公共事务。(记者 余佼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