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将对信息化立法:非法获取出售他人信息或追刑责

17.06.2015  03:27

  如今网络时代,信息化与大家生活息息相关,遭遇信息泄露、电话推销和垃圾短信骚扰等烦恼也不少见。今后,我省将立法对此监管,昨日下午,《安徽省信息化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提到,非法获取、披露、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向他人提供所获取信息的,单位最高将面临50万元的罚款。

  个人非法获取或出售信息最高罚5万

  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应当遵循一个数据一个来源和谁采集、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管理工作,避免多头重复采集。其他单位和个人采集信息,应当征得被采集人同意,并说明信息的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披露、出售所采集的信息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将获取的信息提供给他人。同时,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采集、使用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更正、删除与其相关的不实信息。

  针对非法获取、披露、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向他人提供所获取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子政务平台要实现互联互通

  根据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府网络,避免重复建设,加强网路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实现基础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推进信息技术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促进政务资源共享。

  草案还明确,基础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所属单位或者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