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护“活态文化” 传承非遗留住“乡愁”

26.08.2014  05:42

  日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0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等作出明确规定,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强化政府保护职责——

常态复审定期督查

  原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解读

  《条例》所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当强化政府职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常态化复审机制,定期监督检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情况如何处理,应加以规定;对乡镇的相关职责应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职责,并要求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措施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处理。若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予以统筹协调。

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

鼓励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

  原文

  符合下列条件的特定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

   -解读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形式。 “十一五”期间,国务院在全国陆续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对重点非遗项目及其文化生态环境进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成效显著。我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就被列为国家级保护实验区。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特定区域,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传统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并为社会广泛认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分布较为集中,且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和鲜明的区域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良好;当地居民的文化认同感和参与保护的自觉性较高。 《条例》还规定,在整体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应当尊重该区域的传统文化和历史风貌。建筑物的风格、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该区域的传统文化相协调。

  省文化厅有关负责同志表示,下一步,我省将对黄梅戏、文房四宝、花鼓灯等重点项目尝试建立保护区。

代表性项目评定不能无序开展——

专家评审规范项目认定

  原文

  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较高学术水平专家组成的代表性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库资源由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共享。

   -解读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指在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经过评审认定具有代表性的项目。代表性项目认定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条例》因此对代表性项目的认定程序作出规范。

  根据《条例》,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或者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建议或者推荐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公示期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异议。有关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复审;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情况,拟定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代表性项目名录公布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避免出现“谁都管,谁都不管”的扯皮局面——

明确代表性项目保护主体

  原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认定代表性项目的同时,明确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

  保护单位应当具备实施该项目保护的能力,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人员、场所和相对完整的资料。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却没有规定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 ”省文化厅厅长袁华表示,在实际工作中,代表性项目保护主体的缺失,容易出现“谁都管,谁都不管”的尴尬局面。

  因此,从保护工作实际出发,《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在认定代表性项目的同时,应当明确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制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向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定期报告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培养该项目传承人;收集、保管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保护相关的文化场所;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根据《条例》,保护单位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保护职责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并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保护单位。

因原材料资源枯竭导致非遗代表性项目失传现象正在发生——

加强非遗原材料保护

  原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和植物、动物等原材料。

  鼓励种植、养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植物、动物等原材料。

   -解读

  与歙砚、徽墨、宣纸、宣笔等我省非遗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动植物等天然原材料,是非遗保护和传承的重要物质载体。有效保护和积极开发珍稀天然原材料,可以避免因原材料资源的枯竭导致该非遗代表性项目失传。

  根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审查意见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和植物、动物等原材料。鼓励种植、养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植物、动物等原材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乱采、滥挖、盗猎或者盗卖与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植物、动物等原材料。若违反规定将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遏制“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轻传承”现象——

传承人享权利更应履义务

  原文

  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收集、整理和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三)配合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五)对政府给予的补助按照规定使用。

  -解读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需要通过传承与传播才能得以延续和发展。这其中,代表性传承人的作用至关重要。审议过程中,有些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明确传承人权利的同时,也应当规定相应的义务,如传授技艺、培养新传承人、参与有关公益宣传、对政府给予的补助专款专用等;对传承人滥用和过度开发代表性项目等行为,应当设定法律责任。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条例》规定,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传授、展示技艺;开展讲学、文艺创作和学术研究等活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建议;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传承活动给予支持;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补助和奖励;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同时明确了传承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在申报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滥用和过度开发代表性项目的,由认定机关撤销对传承人的认定,并责令退还传承人补助经费。

  《条例》还对传承人认定作出规定。要求传承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直接从事代表性项目传承活动的人员不得被认定为传承人。传承人的认定程序,参照条例关于代表性项目评审程序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将其认定的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

一些依靠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逐渐失传——

鼓励非遗项目进校园

  原文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中小学校将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开展相关教育活动。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机构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和课程,或者建立教学、研究基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培养专业人才。

   -解读

  由于受到现代生活方式的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和发展面临严峻考验。一些依靠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逐渐失传,许多传统民间文艺、礼仪和习俗正在消失,有的传统技艺面临人亡艺绝的危险。鼓励非遗文化进校园,有利于其传播与传承。

  《条例》规定,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中小学校将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开展相关教育活动。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机构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和课程,或者建立教学、研究基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培养专业人才。

  据省文化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我省正在编制有地方特色的非遗教材读本,与教育部门联系,争取早日进校园。目前,安庆市已经开展黄梅戏进校园工作。

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一旦损坏,损失难以估量——

损坏非遗项目最高罚十万

  原文

  侵占、破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乱采、滥挖、盗猎或者盗卖与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植物、动物等原材料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解读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侵占、破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乱采、滥挖、盗猎或者盗卖与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植物、动物等原材料。

  条例草案审议过程中,有些组成人员提出,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一旦损坏,损失难以估量,建议加大处罚力度。 《条例》因此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还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设定了法律责任,若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履行保护管理职责的;在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评审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的;未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的;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高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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