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家庭成员接受救助将“零门槛”

18.12.2015  10:50

  昨天,记者从省民政厅获知,安徽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救助对象接受救助将“零门槛”,其住院费用中的自负部分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各项医疗救助可以“一站式”即时结算。

   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将平等

  过去,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是两套“班子”,2015年底前将整合统一,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完全平等。

  对于重点救助对象,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将进行补贴,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

  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自负费用较高的,可享受门诊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的自负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接受救助实现“零门槛”

  此前备受关注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也有实质性进展了。

  按照规定,凡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镇职工大额(病)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可确定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对于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困难群众,经各类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以直接予以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

  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困难群众,低收入困难群众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重点救助对象救助实现“零门槛”。

   医疗救助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

  不久前,安徽省居民可以享受医保异地结算了,在此基础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异地就医管理机制也将逐步健全。

  意见中规定,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或新农合经办机构按协议垫付医疗救助基金应支付部分,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部分。

  “目前,我们还在探索慈善组织、慈善基金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模式,引导慈善资金为困难群众购买补充商业大病医疗保险。让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救助。”上述负责人说道。(合肥在线——江淮晨报)

皖北城际铁路网规划修改?安徽省发改委披露新进展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近日有网友在人民中安在线
淮南凤台何时“撤县设市”?安徽省民政厅回复网友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近日有网友在人民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