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与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召开《安徽省公证条例》(修改)协商会

20.10.2017  11:58


10月17日,省厅与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在省人大机关召开《安徽省公证条例》(修改)协商会。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石德和、潘法律,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巡视员郭世东,省司法厅副厅长沙奇志出席会议并讲话,省人大内司委司法监督处、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和省厅法制处、公证管理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安徽省公证条例》施行以来,对规范公证行为,发挥公证机构的证明、服务、沟通、监督作用,预防和减少纠纷,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

会议指出,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别对《公证法》关于公证费收费标准制订、公证员任职条件、禁止从事法律服务情形等条款进行了修改。由于《安徽省公证条例》出台16年来尚未修改,部分条款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不一致,必须要通过修改才能与上位法相衔接。同时随着当前公证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以及近年来我省公证事业的快速发展,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新经验新做法,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进行巩固。

会议强调,一要加强沟通协调,省人大、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要高度重视,就条例修改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关键问题等进一步会商研究。二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安徽省公证条例》修改领导小组,重点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方面的研究,制定既符合法律精神,又符合实践要求的“良法”。三要加快修改进程,积极推动有关部门,争取将《安徽省公证条例》(修改)纳入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审议类项目。

(厅法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