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虚报种植面积 4人诈骗“菜篮子”专补金获刑
近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孙一、任云、孙良、张文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构成诈骗罪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孙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上诉人任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上诉人孙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万元;上诉人张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万。
2011年5月,孙一、张文、孙良与肖某等人成立濉溪县神农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孙一任法定代表人。2012年1月,孙一将该合作社股份转让给任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任云。2012年7月,安徽省农委、省财政厅下发《2012年扶植‘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该方案要求对设施蔬菜标准园200亩以上(设施内面积),在2012年当年实施建设的项目内容采取“先建后补”方式,补助40-60万元。2012年7月底,孙一、任云、孙良、张文为申报专项补助,在明知神农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实际种植面积不足200亩的情况下,将面积夸大为235亩,并虚报合作社2012年建设投资项目。同年12月底,该申报项目通过有关部门验收。2013年1月7日,财政部门拨付50万元补助金至该合作社账户,任云取出后交给孙一。孙一、任云、孙良、张文等人因资金分配发生争执。后经人调解任云说给张文等人20万元,但20万元未兑现,张文一气之下向相关部门控告孙一、任云侵占合作社财产及相关问题。经公安局立案侦查,报检察院起诉。
一审,濉溪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孙一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任云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孙良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张文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四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宣判后,四被告人不服,向淮北市中院提出上诉。孙一提出:认定其犯诈骗罪证据不足应宣告其无罪;任云提出:其只是濉溪县神农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未实际享有法定代表人的权利,认定其犯诈骗罪证据不足,应宣告其无罪;孙良提出:申报种植面积并非完全虚报,认定其犯诈骗罪证据不足,应宣告其无罪,即使构成犯罪,其具有自首情节;张文上诉提出认定其犯诈骗罪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即使构成犯罪,其系从犯,具有自首检举同案犯等情节,应适用缓刑或减轻处罚。
淮北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孙一、任云、孙良、张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专项资金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四上诉人为申报国家补助资金,在明知其合作社实际种植面积不足200亩的情况下,将种植面积夸大为235亩,并虚报合作社2012年建设投资项目的诈骗事实,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孙一、任云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孙良、张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但对孙良、张文量刑偏重,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淮北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