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黟县二水厂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21.04.2015  10:38

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黟县二水厂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请示》(黄政〔2015〕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后的《黟县二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具体为: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包括:黟县二水厂东亭河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一致、宽度为一级保护区水域两侧纵深50米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包括: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米、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200米的整个水域;长度与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一致,宽度为一级保护区两侧纵深150米、二级保护区水域两侧纵深200米的陆域。

(三)准保护区。范围包括:二级保护区以上至虞山溪和羊栈河汇合口之间的奇墅湖水域;奇墅湖正常蓄水线以上200米的陆域。

二、黄山市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做好黟县二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和监管工作,落实饮用水水源安全防范各项措施,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

三、省环保厅等部门要加强对黟县二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