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制定社区矫正衔接工作规定

26.02.2016  10:20

 

日前,黄山市综治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召开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就社区矫正衔接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并制定衔接工作规定。一是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原则上必须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二是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在判决、裁定、决定时应将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在作出判决、裁定、决定适用社区矫正前,应责成其具结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三是对四类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制作书面责令书,责令其自法院判决、裁定、决定生效之日或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四是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五是法院对交付前未被羁押的罪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居住地在本市级辖区内的,应当书面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六是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决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派员或以特快专递等有效方式向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送达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责令书,执行通知书,送达回执等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七是对全市《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责令书》格式进行了统一。

(黄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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