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中院多项制度规范干警行为

29.01.2015  15:00
 

  安徽法院网讯      自去年以来,黄山中院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两个责任”,出台《关于公开曝光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例的实施办法》、《干警业外活动行为规范》,公开《干警廉洁自律承诺书》,发布《干警违法违纪实名举报奖励制度》等多项规章制度,将干警业内业外行为全方位纳入公众监督视野,以“零容忍”的态度从严查处内部违法违纪行为。

  《关于公开曝光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例的实施办法》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和防范治本功能,进一步提升黄山市法院干警遵守作风纪律规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办法》规定,有关案件查处情况,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在相应的院党组领导班子内部通报后,以文件的形式公开通报。同时在“黄山法院网”将开设“曝光台”,专门用于公开相关信息。《办法》还要求,今后该市两级法院干警违反“八项规定”的案件,纪检监察部门在办结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通过网络公开发布,公开内容包括: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市相关规定的违纪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级、主要违纪事实及处理结果。

  《干警业外活动行为规范》,为干警八小时以为的行为戴上“紧箍咒”。《规范》禁止干警在八小时以外接待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接受与案件有关的任何吃请;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其它财物;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或其他中介机构;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

  《规范》规定,干警发生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所送钱物无法退回或推辞不掉;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加了与办理的案件有牵连的宴请或娱乐活动,事后知晓;在公共场所和社会交往中与他人发生纠纷造成影响;本人被公安、检察机关询问、讯问或被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询问;本人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必须在事发后三日内向该院政治部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