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出台门诊规定病种外配处方管理办法

13.12.2016  15:36

   中安在线讯 据皖江在线报道,定点医疗机构要明确医保医师门诊规定病种处方权限,医师手写外配处方必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专用章,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门诊规定病种药店将拒绝调配、销售……12月12日,记者从马鞍山市医保中心了解到,近日该市出台门诊规定病种外配处方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医师手写处方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章

  根据新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本单位医保医师管理,明确医保医师门诊规定病种处方权限,门诊规定病种处方医师跨执业范围为门诊规定病种参保人员开具的药品不得按门诊规定病种结算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为门诊规定病种参保人员提供门诊诊疗服务时,如参保人员提出需到其选定的门诊规定病种药店外配药品的,已使用门诊电子病历系统的定点医疗机构一律提供电脑打印的纸质处方,未使用门诊电子病历系统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师直接手写开具的纸质处方,纸质处方须经医师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医师直接手写开具的纸质外配处方必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专用章。

  定点医疗机构要本着方便参保人员、减少参保人员往返的原则,确定和设置专门的部门负责盖章并予审方把关,力求既规范管理,又简化流程,方便参保人员。医师开具的门诊外配处方,应严格掌握适应症、配伍禁忌和用量,必须书写清楚、准确,并告之参保人员用药的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毒副反应等。

   不合理处方不得按门诊规定病种结算费用

  根据新规定,门诊规定病种药店为门诊规定病种参保人员提供外配处方药品调配和销售时,执业药师或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门诊规定病种药店从业人员为门诊规定病种参保人员提供外配处方药品调配和销售时,应询问参保人员门诊规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名称,记录在档案中并请参保人员(代理人)签字确认,登记代理人身份证号码,注明代理人与参保人员的关系。

  参保人员所持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门诊规定病种药店有权拒绝将其购买的药品费用按门诊规定病种结算。

   参保人员应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对于门诊规定病种参保人员而言,其应在其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需要外配门诊规定病种药品的,必须持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外配处方到其选定的门诊规定病种药店调配门诊规定病种药品。否则,门诊规定病种药店有权拒绝将其购买的药品费用按门诊规定病种结算。

  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其选定的门诊规定药店调配门诊规定病种药品时,须告知门诊规定病种药店从业人员,其门诊规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名称,门诊规定病种药店从业人员应记录在档案,参保人员(代理人)要签字认可。否则,门诊规定病种药店有权拒绝将其购买的药品费用按门诊规定病种结算。

  市医保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是为确保参保人员用药安全,遏制不合理的医疗消费,减少基金不合理支出,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规定病种药店和参保人员如违反规定,将按马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管理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规定处理。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柴胜松 方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