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台阶设计不规范 消费者摔伤致残谁担责

16.12.2015  04:03

  舒城县的张女士前往某餐饮店用餐过程中不慎摔伤致十级伤残,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10万余元。经查,该餐饮店台阶设计不符合规范,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舒城县法院日前对这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舒城某餐饮店、被告安徽某餐饮有限公司连带赔偿70%的责任,原告张女士自担30%的责任。

  去年12月,张女士在安徽某餐饮有限公司的分店舒城某餐饮店与亲友用餐过程中去洗手间,从洗手间出来时,因洗手间出口处有1级高阶梯且地砖颜色一致难以分辨,餐饮店没有在出口处设置提示标志提醒注意阶梯,同时出口处地板上有残留水渍,导致张女士踩空摔伤住院治疗。经诊断,张女士右桡骨小头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而餐饮店只垫付了3000元医药费。张女士认为,舒城某餐饮店作为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机构,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也没有有效控制事故发生的风险,更没有在安全风险较高处设置警示标志,导致自己受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餐饮店系安徽某餐饮有限公司的分支经营机构,安徽某餐饮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两者不予赔偿,张女士于今年下半年起诉至舒城县法院。

  被告舒城某餐饮店、被告安徽某餐饮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张女士系其自身身体原因摔倒受伤,与餐饮店无关,并提供了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进入被告舒城某餐饮店用餐,在使用店内卫生间后于过道台阶处踩空跌倒受伤的事实足以认定。被告舒城某餐饮店是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的规定,被告对其经营场所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其给予赔偿。被告舒城某餐饮店的就餐的区域与卫生间所在区域存在一个台阶的高度差,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公共建筑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被告舒城某餐饮店洗手间出口处的台阶只有1级且未作坡道处理,故该台阶的设计不符合规范,存在安全隐患,虽经提示但不足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导致原告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被告舒城某餐饮店系安徽某餐饮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本身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法人机构被告安徽某餐饮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进入餐馆用餐,未尽谨慎安全注意义务,应当相应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舒城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舒城某餐饮店、被告安徽某餐饮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张女士人身损失6.8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