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版食品安全条例正在制定中 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

24.02.2017  22:35

  食品小作坊登记,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集体托餐服务的,向食药监部门派出机构备案;鼓励、引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接入电子追溯系统……

  2月23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初稿)》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果您有好的建议,可登录“安徽人大网”提出。

   媒体对食品安全进行舆论监督

  根据草案修改稿,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诚信自律,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食品安全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

   “小饭桌”服务需留样记录

  食品小作坊、小摊贩为食品安全事故“高发地带”,草案修改稿对此着墨颇多。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同时,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

  其中,草案修改稿还特别提出,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集体托餐服务的,应当依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

  并且,要求加工生熟食品的工具、容器分开使用,定期消毒;实行分餐制;每餐食品应当按照规定留样,并作留样记录;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不得提供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

   学校食堂要严守食品安全标准

  草案修改稿要求,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对于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草案修改稿要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指导,加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健全完善申报备案制度、食品加工制作人员培训制度、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等制度,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引导食品企业接入追溯系统

  为了给食品安全再上一把“放心锁”,根据草案修改稿要求,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管理,及时明确问题环节和责任主体。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和保存采购、加工、贮存、运输、检验、销售、召回等信息。记录内容应当完整、准确、真实,保证食品可追溯。

  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建设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推进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鼓励、引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接入电子追溯系统。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和资本投入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支持行业协会等有关机构建设追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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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耿雅雯 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