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 网售食品要有经营许可

29.04.2016  09:22

  中安在线4月29日讯 据安徽商报消息 网上卖食品也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公示、小餐饮禁止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备受关注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共一百一十六条,对食品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和规范进行了详细规定。

   关键词:添加剂食品

  添加剂应建立使用记录制度

  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许可证件应当悬挂或摆放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滥用食品添加剂一直备受关注。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使用和贮存食品添加剂,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这些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关键词:网上销售

  网售食品也要有经营许可

  《条例(征求意见稿)》要求,利用互联网、邮购、电视电话购物等无实体店

  铺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相关资质。经营者应当以易于消费者认知和识别的方式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信息。设有官方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网站首页公开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产品注册或备案凭证。

  关键词:消毒餐具

  消毒餐具应标明消毒日期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投产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验收,取得卫生学评价合格报告,方可开展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还应当逐批检验餐饮具,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的餐饮具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独立包装上应当标注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学评价合格报告编号、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请您提意见

  食品安全关系每个人的生活,如果您对这部法规有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从即日起至5月27日止,可以登录安徽政府法制网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信函及电子邮件发表意见。

  通信地址:合肥市中山路1号一号楼西侧三楼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制处(邮政编码:230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电子邮件:sfzbxzfzc@126.com。

   关键词:登记管理

  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实行免费登记管理制度。违规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婴幼儿食品

  小作坊不得加工婴幼儿食品

  《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小作坊、小餐饮的生产经营进行了约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饮料等非传统工艺生产加工的食品,以及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殊人群的食品,禁止加工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和白酒产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包装或销售贮存容器上应当有标签,并标明食品名称、成分表或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小作坊的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等信息,并明显标示“小作坊食品”。

  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禁止生产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关键词:加热设备

  摊贩应提供加热保温等设备

  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在经营场所公示。

  按照要求,提供即食食品的,应当根据食品的种类配备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设备,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雨、防尘、防蝇等设施。

  同时规定,食品摊贩禁止经营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现制乳制品以及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殊人群的食品等产品。

来源: 中安在线     作者: 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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