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初探

16.05.2014  19:02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提出并逐步发展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审计监督的制度创新。1997年山东省菏泽市对领导干部尝试离任审计,拉开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序幕。1999年中办、国办《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2010年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成为审计监督主战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务越来越繁重,审计内容越来越丰富,审计质量越来越高。各地审计机关紧跟时代,不断更新审计理念,创新审计方式,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转型升级,实现扩面与提质同步。许多地方相继出台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等办法,实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方式从“找米下锅”为主的离任审计,到“选米做饭”并存的离任审计、任中审计、离任交接,审计监督方式呈现多样化,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进行粗浅探析。

  一、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积极方面

根据组织部门委托,审计机关对经济活动规模小、没有专项资金、没有资源管理权、没有收费执法权、内控制度较健全、领导班子团结的单位领导离任,或者最近一次经济责任审计时间较短的单位领导离任,现场监督离任领导、接任领导交接财务、资产、工程等主要经济责任事项。

(一)有利于前移审计监督关口,扩大审计监督覆盖面。

近年来,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异地任职的频率越来越高,人数越来越多,时常出现组织部门“扎堆”委托离任项目。各地审计机关人员编制与素质相对滞后,特别是基层审计机关力量严重不足,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常常造成审计项目积压,甚至项目“搁浅”。许多审计机关顺势而为,科学处理全面监督与重点审计的关系,树立“全覆盖、突重点、重实效”的审计监督理念,变“要我审”为“我要审”,与组织部门联合制定审计监督分类及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离任审计逐渐“瘦身”,任中审计与离任交接稳步“扩面”,实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方式由离任审计为主的“橄榄型”向任中审计与离任交接并重的“哑铃型”转型,审计监督方式发生质的飞跃,不仅前移审计监督关口,扩大审计监督覆盖面,而且审计结果对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实效性、及时性大大提高,有效避免审用脱节,审用两张皮。

(二)有利于优化配置人力资源,提升审计监督质量。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审计机关负责业务指导和现场监督,占用时间短,需要人员少,间接“释放”审计资源,缓解审计力量不足与审计任务繁重矛盾,有利于审计机关抓大放小,有所为有所不为,优化组合人力资源,集中业务骨干,实行“大兵团”作战,开展“集约式”审计,打好“歼灭战”、“攻坚战”。对地方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实行“1﹢N”经济责任审计大格局,与同级财政决算审计、重点投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同步,审深审透,出审计精品,一项多果;对重点部门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实行“1+2”方式,与部门预算执行、专项资金审计同步,项目“精加工”,出高端产品,一审多用;对一般单位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实行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摆脱离任审计“挂空挡”困境,节约审计资源,提升审计监督时效

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存在不足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是离任审计的“浓缩版”,作为一项新生事物,由于交接程序简单,交接事项不细化、不具体,约束不严,加上推行时间不长,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不足,突出表现在三方面。

(一)思想不重视。 有些审计人员认为领导干部离任交接不是审计,没有质量要求,出现差错应有离任领导负责,不需要查看资料,不需要核对实物,不存在审计风险;有些离任领导避重就轻,敷衍应付,采取选择性“模糊交接”;有些接任领导碍于情面,充分依赖审计机关,认为有审计机关监督把关,不需要劳神费心,一接了之。

(二)交接不及时。 部分离任领导干部异地任职,常常借口工作忙,不能按时交接;部分转任非领导职务、办理退休的领导干部,配合意识不强,甚至不到场,久拖不办,延误交接;部分审计人员服务意识不强,不主动与交接单位联系,告知交接事项,解答疑难问题,而是坐等交接单位上门,交接滞后。

(三) 程序不规范。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由审计机关派审计人员现场监督离任领导和接任领导交接。实际工作中,有些交接领导干部不到现场,由单位有关人员代签字交接,有些审计人员执行监交职责不到位,不到现场指导,不到现场监督,在单位履行签字盖章程序,三方现场交接形同虚设,搞“闭门交接”。

三、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完善措施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与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一脉相承,互为补充,互为促进,应从三方面加于完善。

(一)严肃离任交接纪律。 规定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时限,对未在规定时限完成,或不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领导干部,由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严格履行现场监交职责,搞形式主义,甚至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损害审计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的审计人员,按审计纪律严肃处理,搭建“阳光交接”平台。

(二)实行交接与审计互通。 审计机关应建立交接单位数据库,扩大交接成果,实现一果二用。对离任交接中问题矛盾较多,内控制度不健全、收到来信来访的领导,可以进行民主测评、个别调查了解,提高交接透明度,实行“开门交接”。审计机关认为不宜交接的领导,应及时向组织部门函告,建议改为离任审计,规避交接风险。

  (三)严格离任交接量化考核。 审计机关比照审计项目考核,对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实行分值量化考核,与个人评先评优挂钩,约束审计机关参与监交人员高标准、严要求,规范操作,增强离任监交工作刚性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