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或将建立完善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库 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应当指导有关单位的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支持媒体依法履行舆论监督职责。昨天,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审议了《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重大决策前或需廉政风险评估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牵涉到多个部门,修改稿明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预防腐败机关指导、监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稿对预防职责作出了规定,明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应当履行八项职责。
其中,指导有关单位的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督促有关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检查、考核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情况等职责被列入其中。
根据规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检察机关,应当履行六项职责。
明确要求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新技术,收集、整理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建立完善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库,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服务。
举报人有权要求得到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稿对举报人的安全给予了关注,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
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举报行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威胁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依法给予保护。
对于舆论监督,修改稿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舆论监督,支持媒体依法履行职责。
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根据规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修改稿还规定,金融、电信、民航、铁路等单位应当依法配合有关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建立信息共享、共同预防等平台。
在惩处方面,修改稿明确,对于未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发生严重职务犯罪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合肥晚报 作者: 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