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订约卖“虎鞭” 索要定金被驳回

13.11.2015  12:15

  老虎是受国家保护的动物,任何买卖行为都是违法的。骆斌(化名)通过朋友介绍,替小梁(化名)售卖家中祖传的“虎鞭”,双方签订了合约,而且骆斌还支付了18000元的定金,约定卖不出去退还定金。后来“虎鞭”没有卖出去,骆斌索要定金对方却不愿意退还。感觉占理的骆斌,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凤阳县人民法院,要求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定金。

   有利可图

  预付定金代卖“虎鞭”

  2013年,骆斌通过朋友曹某介绍,认识了小梁。小梁和曹某系亲戚关系,听说骆斌在外面见多识广,小梁想起家里有一根祖传的“虎鞭”,于是和曹某商量,打算委托骆斌高价卖“虎鞭”。

  双方经过协商,小梁和曹某委托骆斌,对外出售“虎鞭”,委托价为5000元,押金15000元,超出委托价的售价部分,给骆斌作为报酬。双方口头约定如果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卖出,“虎鞭”和押金返还给对方。

  在看过小梁的“虎鞭”后,骆斌支付了15000元的押金,并带走了虎鞭。后来骆斌也找到过有兴趣的买家,但由于各种原因,交易并没有完成。小梁和曹某眼看着约定的时间到了,骆斌还没有把“虎鞭”卖出去。骆斌又支付了3000元的押金后,得以继续售卖“虎鞭”,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将之前的口头约定写进协议中。在“虎鞭”没有卖出去前,骆斌已经支付了18000元的押金。

   合同无效

  “虎鞭”是牛鞭,索要定金被驳回

  后来骆斌还是没能将“虎鞭”卖出去,于是找到曹某和小梁,要求按照协议约定,退还18000元的押金。但两人迟迟不肯退还定金,骆斌遂将梁某和曹某告上法庭,想要回支付的定金。

  庭审中,双方在一些细节上纠缠不清。由于此案涉及到“虎鞭”,其是野生珍稀动物制品,案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审判法庭遂委托相关机构,对“虎鞭”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所谓的“虎鞭”,其实是“牛鞭”,这不禁让骆斌傻了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均以买卖“虎鞭”的意图签订委托合同,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属无效。虽然标的物为假“虎鞭”,但原告基于非法目的而支付合同定金,也不应得到法律保护,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骆斌的诉讼请求,并决定收缴涉案假“虎鞭”,及非法所得18000元。

   法官说法

  违法买卖野生动物及制品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案中,骆斌和小梁均陈述并认可委托出售的物品为虎鞭、虎鞭的所有者为小梁这一事实。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规定,老虎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双方签订的“虎鞭”委托出售协议,违反了上述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非法买卖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物或其制品行为,不但法律不保护,还会触犯法律。(滁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