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翻窗撬门 霍邱一男子偏爱到机关单位盗窃

27.11.2015  02:33

  2015年11月18日,霍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7年8月20日夜间,被告人王某翻窗进入霍邱县城关镇地税分局办公楼,撬开二楼办公室四间、三楼办公室五间、四楼办公室一间,将周某的现金、楚某的摩托罗拉手机、汤某香烟等物品盗走。

  2008年7月14日夜间,被告人王某到霍邱县环保局,撬开两间办公室,盗取办公室内茶叶、香烟、现金等物品。

  2008年7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到霍邱县技术监督局,翻窗进入该局办公楼找物品,该局报警器报警,惊动保安,王某逃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六安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