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起防火墙营造风清气正司法环境——专访亳州中院院长王晓东

16.09.2015  16:42
 

  编者按: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近年来,司法公正一直是社会热议的话题。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进行了部署。为贯彻落实决定,中央相继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安徽省委专门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

  为推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政法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两个规定”及省委“两个实施办法”,最近,省委政法委组织安徽高院(安徽法院网)、人民网、法制日报(法制网)、安徽长安网等主流媒体开展“坚决贯彻落实中央‘两个规定’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系列访谈活动。活动通过对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以及政法部门负责同志进行访谈,宣传和报道我省各地贯彻落实中央“两个规定”、省委“两个实施办法”的坚定决心、思路认识、工作进展和措施成效,努力营造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的良好氛围。

  从今天起,安徽法院网将推出贯彻落实中央“两个规定”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系列访谈。今天接受我们采访的是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晓东。

  记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党全国一起努力。”中央“两个规定”的出台,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支持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制度安排。请您谈一谈认识。

  王晓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决定,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以中央全会的形式专门对依法治国问题作出总体部署,依法治国方略有了实质性的推动,这既是我国政治文明的一大进步,也是我国法治建设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这次全会,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加强党的领导等方面提出了180多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特别是针对非法干预司法的行为,专门提出了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我认为这一顶层设计的靶向十分精准,“两个规定”的出台,使决定内容实化、具体化,对保证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完善了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之前,对插手过问案件的情形,司法机关各自为政,主要规范系统内部行为,对外部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干预行为鲜有规定。这次,中央“两个规定”分别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共同构建了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全方位监管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在权与法之间筑起一道“防火墙”,为防止干预、插手、过问案件架设了“高压线”。二是明确了干预司法活动的边界。对何种行为属于非法干预司法活动,以前没有权威机关给予定论,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督依据和渠道,对一些干预司法的行为难以追责,“两个规定”妥善处理了依法独立办案与监督制约的关系,用列举方式对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形进行规定,明晰了记录、通报、追责的范围,既保障了司法机关自觉接受监督,又有效防范了不正当干预。三是强化了对司法人员的保护。“仓廪实,而知礼节”,只有司法工作人员履职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下,才能勇敢地对司法干预活动说“”。中央“两个规定”明确司法人员如实记录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作出相关处分,可以说给法院办案人员吃了一颗“定心丸”。

  记者:有人说,中央“两个规定”和省委“两个实施办法”主要是约束“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的。对此,您有何看法?

  王晓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中央“两个规定”和省委“两个实施办法”,也都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作了突出强调,应当说把记录、通报、追责的对象重点指向领导干部,抓住了关键,抓到了点子上。相较而言,“关键少数”和“一把手”对司法活动结果的影响力明显比其他人员大,这主要是因为少数人,特别是“一把手”掌握了较多的权力和资源,能够对司法活动形成实质性干预,所以对“关键少数”,要重点约束,重点监控。这也提醒我们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审慎用权,严格自律,始终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职权。当然,我认为对中央“两个规定”和省委“两个实施办法”还可以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就如当前反腐败要老虎苍蝇一起打一样,在重点约束的同时,还不能忽视全面防控。从司法实践看,能够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在法院外部除了有关机关的领导外,领导干部身边的工作人员、亲友也有“搭车”借力干预的情形;在法院内部除了院、庭领导外,案件承办人的同事,甚至下级法院的一些负责同志也有当掮客,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形,对这些行为也要严格约束,依纪依法处理。

  记者:当前,在一些重大案件中,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影响,难免有领导干部关注案件进展情况,从工作角度出发,怎样才能确保司法活动不受干扰?

  王晓东:对于一些事关城市发展建设、涉及群体性和民生利益的重大案件,有关领导干部关注案件进展情况,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职责所系;法院在处理一些重大案件时,也需要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领导的重视支持。对这种因公关注司法活动,怎样做到关注而不干预,重视而不插手,变关注为关心关怀,非常值得深思,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要切实增强领导干部法治意识,领导干部关注重大案件进展情况,要严格把握在依法的范围内,法治利长远而非管一时,有些案件的处理,短期内看似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甚协调,实则形成了公正的价值趋向,有利于法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完善。近年来,我们亳州市在加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提高法治意识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如每月开展一场法律讲堂,组织开展“书香亳州”建设等等。应当说,亳州市的政治生态、司法环境都很好,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非常重视和支持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在我院审理“兴邦”非法集资案、蒙城“8.04”故意杀人案等重大案件时,都给予了强有力支持和保障,市委书记杨敬农同志多次强调,各级各部门和领导干部都不得干预司法,都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二是主动公布案件情况,重大案件不只是有关机关和领导干部关注,当事人及社会各界也很关注。主动发布能够公开的事情,既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又能争取相关各方的理解。三是法院的领导干部和办案人员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依法办事,上级法院要大力支持下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四是法院的各级领导和办案人员要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升做群众工作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正确处理好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

  记者:在现阶段,单纯指望或依靠办案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维系案件公平并不现实,规定和办法出台后提供了哪些制度性的保障?制度的生命力来自执行,如何保证规定和办法的执行?

  王晓东:规定和办法的出台,都是为了保障案件公平公正的处理,在制度设计上紧贴实际,考虑十分周全。比如,明确了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通报、追责的主体,建立了定期汇总报告机制,对不如实记录的司法人员惩戒机制,等等。对于如何落实规定和办法,就法院来讲,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分头抓,部门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把排除非法干预与法院的其他主要工作一起研究部署、一起检查落实,搞好统筹协调,确保工作取得成效。二是加强舆论宣传。要广泛宣传规定和办法,让广大领导干部和司法人员熟知规定和办法,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同时,要及时查处公布非法干预司法的典型案例,形成威慑。三是结合实际,及时研究出台配套细化措施,使规定和办法更具操作性。如,我市法院专门制作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登记表》、《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登记表》两张表,随卷移送给办案人员,办案人员要对非法干预的情况认真填写,并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记者: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和业绩考核,以及结果运用的问题,都是“细活”。如何把“细活”做细,考量着各级各部门的执政智慧。您对此有什么样的考虑?

  王晓东:这些工作确实都是“细活”,也是“难活”。“图难于其易,为大于其细”,只有将大事做细,难事做易,才能让规定和办法,落地生根,开花结果,才能使司法免受干预,公正运行。所以,一定要把握好细节,在小处着力,把“细活”做细、做实、做精。就法院来讲,落实好将干预司法活动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和业绩考核等,在严格执行规定和办法的同时,要在结合上下功夫:一是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领导干部和法院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从根本上来讲,也是作风和廉洁问题,要将其纳入落实“两个责任”之中,作为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对不遵守规定和办法,造成案件出现问题的,不仅要追究过问人的责任、承办人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二是与队伍建设相结合,把干部干警遵守规定和办法的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作为评价其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以及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三是与审判业务相结合,通过强化审判管理,认真办理来信来访,及时研判案件中可能存在的线索,倒查领导干部是否依法履职,严防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

  记者:规定中要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进行全程“留痕”,但实际操作中,司法人员会不会因为承担的压力过大,而故意少记漏记。怎样保障司法人员如实记录?

  王晓东:落实规定和办法,如实记录既是前提,也是基础。如果没有记录,干预司法的痕迹就可能无从寻觅。然而,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血缘社会,官为上的思想根深蒂固,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特别是普通法官在面对领导干部插手过问案件的时候,压力很大,客观存在,记录时有所顾虑,也在情理之中。对此,我们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加以改变。一是强化教育,转变思想认识。少数法官之所以不敢记、不愿记,还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怕得罪人、怕打击报复。今年以来,特别是中央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出台后,我院多次组织专题学习,教育引导法官深刻理解中央和省委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严惩干预司法的坚定决心,切实扭转法官的思想观念,逐步清除因压力过大而少记、漏记现象,努力形成要我记为我要记的良好氛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我认为法官坚持依法办案,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各级法院党组要积极争取党委支持,旗帜鲜明地支持办案人员如实记录,为办案人员尽职履责撑腰壮胆。二是创新工作机制。首先要建立保护机制,要将办案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打消他们的后顾之忧。遇到打击报复的情形,要在对办案人员进行安慰和鼓励的同时,及时向党委政法委报告,依纪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其次要建立激励机制,对敢于坚持原则,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和办法,实绩突出的办案人员,要在评先评优、晋级晋职时优先考虑,切实提高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及时报告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三是要落实办案责任终身负责制,对不守纪律、不讲规矩,顶不住压力,徇私枉法,不如实记录,导致裁判不公,引起申诉上访等情形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倒逼规定和办法的各项要求得以落实。

  记者:在司法权内部运作和权力配置上,如何防止和减少司法机关内部上级“领导干部”的不当干预问题?

  王晓东: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建立和完善防止内部干预司法的规范,2009年1月,最高法院出台的“五个严禁”中,就规定了“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后又出台了《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及《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可以说,法院内部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越来越密。我市法院也进行了诸多探索,一是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正在研究制定法院领导干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追责清单,要求法院领导干部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过问案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全程留痕,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案件审理。二是强化司法公开。让司法的每一个过程都在阳光下运行,从立案到审判,从执行到申诉复查都予以公开,着力抓好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公开。根据省高院通报,上半年,我院生效裁判文书上网率位居全省中院第一,全市法院文书上网率位居全省第二。同时,大力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材料转办、接待会见、查询咨询等都在“中心”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杜绝法官与当事人或关系人非正常接触。三是着力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我们要求院长、庭长未参与案件审理的,签发法律文书时,主要就法律适用、裁判说理进行审查,不得改变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尽量缩小和减少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和数量,努力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杜绝司法干扰不会一蹴而就,一项制度真正落地生根,绝非一朝一夕之功。今后,我们将坚定恒久之心,坚持不懈地抓好“两个规定”和“两个办法”的贯彻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