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判决首起长江非法采矿案 3名嫌疑人获刑

24.11.2015  10:47

  近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开采矿砂案件三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判决,三名犯罪嫌疑人因为在铜陵、芜湖等水域非法采矿,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两年并处罚金。此案中涉及的江砂是建筑用矿砂,该案是在安徽长江干线水域航道内破获的首起非法采矿案。

  据介绍,近年来,长江干线非法采砂活动屡禁不止,不仅扰乱了长江黄金水道通航秩序,破坏河道生态环境、造成国有资源流失,对航运造成严重威胁,更有可能滋生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活动。长航公安局芜湖分局下属的繁昌派出所和铜陵派出所紧密合作,在该分局刑侦部门的配合下,成功破获了一起长江非法采砂案,此案的3名被告涉嫌非法采矿被起诉。

  2014年9月的一个深夜,船主王某驾船在长江上航行,突然发现前面的江面上有一个巨大的黑影靠近他的船。王某紧急左满舵,成功避险。他仔细观察发现,原来是一艘大型采砂船正在横越航道。王某驾船在江面上与采砂船的危险“邂逅”并不只有这一次,但这次最使他惊魂。王某立即向长航公安局芜湖分局报警。

  该分局下属的繁昌派出所和铜陵派出所立即调派警力,开展暗访。在荻港的一家砂站,长航繁昌派出所民警发现这里忙得热火朝天,7、8辆农用车在排队装运江砂。民警自称是生意人老刘,对该砂站老板说,有个朋友在做装潢建材生意,想在这边购买一些江砂,委托他来询价。见有人介绍生意,砂站老板一下子来了精神,说:“我这里的砂都是从上游最好的采区进的,价格是每吨17元。”民警道了谢,仔细观察了该砂站的江砂,感觉并不是长江上游采区的货,此外,该砂站的江砂价格为每吨16-18元,明显低于同类江砂20多元的正常销售价格。民警怀疑这里面可能有问题。经过近一个月的走访调查,民警从沿江居民那里了解到,长江荻港的一些沿江村庄前几年曾出现集体打造采砂船的风潮,近年来由于长江安徽段对采砂管理较严,这些采砂船或被封存,或承包给在鄱阳湖的采砂人员,前段时间,个别采砂船又有活动迹象。民警从过往船舶船员那里获悉,在夜间航行时,曾发现荻港、新港航道附近水域有大型采砂船活动,曾数次发生碰撞险情。

  2014年10月,长航铜陵派出所的民警在走访中,也发现了采砂船活动的迹象。

  根据以上情况,警方判断,非法采砂船的主要活动范围是在繁昌和铜陵区域的江面上。10月9日,警方得知有船只在江面上行迹可疑,60名民警分成10组,从铜陵寻找下水航行的货船,分批上船,沿途搜索。同时,警方调集4艘巡逻艇分布在铜陵、无为、繁昌隐蔽待命,一旦发现采砂船,迅速集结警力靠拢。当采砂船出现在铜陵与繁昌交界水域时,被守候在江面上的民警发现。民警迅速从上下两个方向进行堵截,将正在进行非法采砂作业的犯罪嫌疑人季某某、潘某某、陆某某抓获,现场查获吸砂船及运砂船各一艘,并在运砂船船舱内查获价值约4万元的河砂2000余吨。

  民警进一步调查发现,这艘采砂船不仅在繁昌有三个采砂点,在铜陵、无为水域也有采砂点,并且经常更换。同时他们在采砂船的上下10公里水域设置了瞭望哨,并且派专人驻守在长江砂管、海事、公安执法基地,紧盯执法船只的动向,致使执法部门的多次行动都无功而返。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法分子最终还是栽在了长江公安民警的手上。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9号公布: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警方调查了解到,季某某等三人并没有办理任何采矿手续。此外,季某某等三人的河道非法采砂行为能否以非法采矿罪论处,关键是要确定砂石是否属于矿种。矿种及其价值的鉴定就成为定罪的关键。警方对盗采的江砂进行取证,将样本送到国土资源厅进行鉴定,确定样本砂石为建筑用砂矿,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非法开采的矿种。

  经法院审查,季某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在未办理任何采矿手续的情况下,自2014年10月6日开始,在铜陵、繁昌等长江水域非法开采江砂13955吨,得赃款24.4万元。法院对三名嫌疑人做出了有罪判决。(铜都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