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阳光低保”有序开展

15.03.2017  15:34

      长丰县农村低保工作按照省市县民生工程及扶贫兜底工作的总体要求,依据《长丰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力争做到“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应保尽保”,5月底全县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审核审批工作全面完成。农村低保标准由2015年的人均2100元/年提高到3600元/年。2016年累计救助45.4391人次,发放低保金10960万元,人均累计补差241.21元。

        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及时召开全县城乡低保动态分类管理会议,研究部署城乡低保动态分类管理工作任务。要求各乡镇(区)精心组织,稳妥操作,紧密对接扶贫,并联合出台实施方案,调整充实低保工作领导组和评议委员会成员,加强农村低保工作与扶贫开发工作的有效衔接,确保评议听证落到实处。

        紧扣扶贫,压实责任。按照“精准扶贫、不落一人”的总要求,把农村低保和扶贫政策两项制度衔接作为脱贫攻坚重点工作来抓。在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精准识别的基础上,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了“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分类施保、精准兜底”。及时与各乡镇(区)签订了责任状,使工作重心下移,压实责任。

        严格审核,程序到位。对低保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核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严禁分户并户。对新增人员从严把握,重点把握入户调查,做到每户必到,详细了解家庭情况,确保进一户符合一户。在审核过程中一是程序到位,严格按照《长丰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规定;二是分类准确,将所有低保对象按照家庭困难情况分为ABC三类;三是依据齐全,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要真实有效。四是兜底到位,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必须全部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

          公开透明,阳光操作。为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村(居)都组织成立低保民主评议听证小组,评议小组由乡镇(区)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会成员、辖区民警、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驻村(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乡镇(区)派专人分片包干各村(居)委会,到评议听证现场全程指导,并与出席会议的全体人员一起在评议听证会议记录上签名,同时对评议听证结果负责。评议以投票方式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并进行一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审批后委托乡镇(区)进行二榜公示,二榜也必须在乡镇(区)和每个村(居)委公示。各乡镇(区)每榜公示都必须拍摄照片存档备查,乡镇(区)、村(居)设立固定公示栏进行长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实现低保“阳光操作”。

        常态监督,责任追究。与县纪委、监察局、财政局联合下发《长丰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与乡镇签订《长丰县城乡低保工作责任书》,规范城乡低保工作人员的行为,加大违规、违纪的责任追究力度。6月上旬和9月下旬,集中时间和精力,对各乡镇(区)低保工作进行了两次检查,针对低保工作中存在“优亲厚友、寻租谋私”和错保、漏保等问题,采取了地毯式自查自纠活动,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组织驻村干部“逐组、逐户、逐人”对所有低保对象,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和“两审一批两公示”的要求开展自查,发现有不符合低保政策、群众有异议的,坚决予以取消。经过自查自纠,既宣传了低保政策,又将低保对象进行了一次深入人心的公示。全县没有发现“优亲厚友、寻租谋私”、“错保”、“漏保”、“关系保”、“政策保”现象。并对低保长期公示情况进行了数次暗访,将检查和暗访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及时纠正和完善,同时将检查和暗访结果,做为年度考核乡镇民政救助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上报单位:长丰县民政局
信息作者:金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