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同意设立安徽鑫汇商品交易中心的批复 皖政秘〔2016〕54号

09.05.2016  17:01

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安徽鑫汇商品交易中心的请示》(合政〔2015〕30号)、《关于补充安徽鑫汇商品交易中心设立申报材料的请示》(合政〔2016〕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安徽鑫汇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汇商品交易中心”)。请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开展组建工作。

二、鑫汇商品交易中心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3号)及《安徽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联席会议关于加强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皖清整联〔2012〕1号)》等文件要求,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业务,严格依法依规经营,完善交易制度,加强风险防范。

三、你市要责成鑫汇商品交易中心严格按照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交易规则和制度,并将最终方案和交易软件报合肥市相关监管部门审核备案。合肥市商务局为鑫汇商品交易中心主管部门,要落实好监管主体责任,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监督鑫汇商品交易中心按修改备案后的交易规则和制度严格落实,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和全程服务,定期排查风险隐患,严控交易场所重大风险,确保金融安全。省政府金融办、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确保鑫汇商品交易中心规范开展业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