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开发区税收 属地分一半

14.09.2015  14:31
 

 (记者/陈思勤 通讯员/穗法制办 实习生/郭淞冰)9月10日,《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十八条,适用于空港经济区重点开发区域内的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政府职责、政务服务、财税分配、通关建设、土地利用等多方面。《办法》的制定在于规范管委会的行政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同时推动资源在区域内集聚,用法治化手段推进广州空港经济区的开发建设。对于管委会的管理权限,《办法》第三条规定,管委会在重点开发区域内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为经济发展、园区建设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并对重点开发区域以外区域的产业发展进行协调、指导和服务。

  按照《行政许可法》 “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办法》第五条规定,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委托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将相应的监督管理及执法工作一并委托管委会行使。但是由于市编办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体制的方案〉的通知》(穗边字[2015]146号)中明确了市城管局在空港经济区成立市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局广州空港经济区分局,第五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属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事项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具体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广州空港经济区分局承担。

  《办法》的第四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在重点开发区域内,原来已下放到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区相关职能部门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现在统一收归管委会行使。并在第六条中具体明确行政审批事项及监管和执法工作委托手续,以增加操作性。

   考虑到空港经济区刚刚起步,管委会难以在短期内形成财力,而空港经济区重点开发区域面积达116平方公里,开发所需资金巨大,除启动资金外,需要市、区给予支持。同时,考虑到属地区政府已在重点开发区域内进行了部分基础设施投入,也将承担部分社会管理事务,为保障其积极性,《办法》第十二条明确重点开发 区域内新增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收储成本后,按5:5的比例由管委会与属地区人民政府分成,属区存量的由原收储的区人民政府支配;第十四条明确以2014年 为基准年,自2015年1月1日起,重点开发区域内新增的税收收入扣除规定需上缴部分外,按5:5的比例由管委会与属地区人民政府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