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伪造工资表脱责 鉴定面前露马脚
员工受工伤致九级伤残,公司伪造工资表妄图逃避工伤保险赔偿,却不料在司法鉴定中露了马脚。
2012年10月6日,徐某受宣城市某运输公司指派驾驶重型货车自南京拉货至宣城,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九级伤残。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当徐某提出工伤赔偿问题之后,宣城市某运输公司立即否认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其与宣城市某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11月22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徐某未能提供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的“登记表”、“报名表”等能代表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的名义工作的证据材料为由,驳回了徐某的仲裁请求。徐某遂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该运输公司为证实其公司并无员工徐某,向法庭出具了该公司2012年1月至12月的《工资发放表》共12份。
徐某对此提出异议,对该证据的形成时间表示怀疑,认为上述证据并非为落款日期所载明的2012年,而是在2013年12月左右形成,故申请对2012年1月及12月的《工资发放表》上的员工领工资的签字的形成时间是否真实相差11个月进行鉴定。法院将其中的2012年1月及12月的2份《工资发放表》依法委托南京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据了解,字迹书写在纸张上之后,在逐渐干涸的过程中,其中的物质会与纸张纤维结合,时间越长结合得越紧密、稳固;另一方面,字迹物质中挥发性的有机成分也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减少。所以,上述证据的字迹物质与纸张纤维结合力及挥发性有机成分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的规律,可以通过时间检测出来。
经鉴定,2012年1月的《工资发放表》与2012年12月的《工资发放表》之间物质的溶解力基本一致且两者物质中挥发性有机成分含量变化也基本一致,说明两份鉴定材料之前物质的老化程度基本一致,该机构的鉴定结论为“手写文字的实际形成时间基本一致,不应有各自标称日期所示的时间差。”
该运输公司造假却弄巧成拙,通过鉴定露了马脚。后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宣城市某运输公司除垫付的6.8万元医疗费外,一次性赔偿徐某工伤保险待遇3.4万元,并当庭给付。(宣城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