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要见犯罪嫌疑人 看守所竟两度拒绝
27.07.2015 12:04
本文来源: 中安在线
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这是我国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然而近日,南陵县看守所却以刚刚搬迁、人手不够为由,两度拒绝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在这起案件中,南陵县检察院充分担负起其监督监察机关的角色。
6月30日,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被南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此后,张某某的家属委托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路远作为张某某的辩护律师。
7月2日,王律师前往南陵县看守所,要求会见张某某,但南陵县看守所以看守所刚刚搬迁、人手不够为由,不予批准会见要求,并告知王律师隔一周再来。7月9日,王律师再次前往南陵县看守所,要求会见张某某,但南陵县看守所以同一理由再次拒绝会见要求。
两次要求会见张某某被拒后,王路远律师到南陵县检察院控告,南陵县看守所不予批准其会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检察院进行监督予以纠正。
南陵县检察院受理该控告后,立即指派控申部门干警前往南陵县看守所了解情况。经了解,南陵县看守所于6月底搬迁,工作尚在对接中,人手严重不足。但王路远作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其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并且南陵县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经南陵县检察院督查,7月15日,南陵县看守所克服自身困难,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安排王路远律师会见其当事人张某某。
据悉,这是南陵县检察院办理的第一例阻碍辩护人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案件,畅通了辩护律师权利救济渠道,保障了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维护了司法公正。(芜湖新闻网--大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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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7.2015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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