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公车致人轻伤泾县一协警获刑 并赔偿伤者4.1万元

01.08.2014  12:27

  去年6月10日凌晨,泾县协警朱凯深夜开警车撞伤路人,涉嫌公车私用和酒驾。7月30日,江淮晨报记者从泾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经对该起危险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凯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6月10日,朱凯驾驶警用“桑塔纳”小型轿车,由泾县泾川镇稼祥中路右转弯驶入幕桥路,行驶至“绿新电动车车行”门口处,刮撞相对方向行人杨兵,致杨兵受伤,车辆部分损坏。

  事故发生后,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将朱凯带至泾县医院进行血液采样。2013年6月13日,经铜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朱凯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朱凯拨打了120电话抢救伤员,并留在现场等待警方调查处理。该事故经调查认定,朱凯负全部责任,杨兵无责任。

  2014年3月19日,经泾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杨兵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朱凯与杨兵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按协议赔偿了杨兵经济损失4.1万元,取得了谅解。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凯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院认为,朱凯身为辅助警务人员,醉酒驾驶警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至人轻伤,损害交通警察队伍整体形象,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遂决定判处朱凯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上当事人均系化名)(合肥在线——江淮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