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牌车辆肇事致人死亡 家属起诉被套牌车主被驳回

30.06.2014  18:54

  自己的摩托车早就卖给别人,却被他人套牌行驶还出了车祸,被套牌车辆的原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泾县法院对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判决,判令肇事者被告吴勇赔偿原告古丽家属经济损失合计235760元,并驳回了古丽家属要求被套牌车主曾凡赔偿的诉请。

  2013年11月,吴勇在一个不知名的人手中购买了一辆牌号为苏HVD876的“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且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吴勇在一次行驶中刮撞横过马路的行人古丽致其受伤后弃车逃逸,导致古丽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因吴勇对事故负全责,故其被判刑并正在服刑。但该肇事摩托车系套牌车,苏HVD876牌号的登记所有人为曾凡,曾凡早在2009年就将该牌号的摩托车出售了。古丽亲属认为吴勇必须对事故负责,且肇事车辆属于曾凡所有,是曾凡将该车辆交给他人使用,未尽安全审查义务,也未购买任何保险,遂要求两人赔偿损失274960元。

  法院审理认为,肇事车辆经交警部门认定为套牌车,古丽家属虽认为该车并非套牌车,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该车系吴勇从他人手中购得,吴勇作为该车实际使用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曾凡作为被套牌人,其提供证据证明已通过他人将该车出售,经查询出售的摩托车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中“苏HVD876”号车辆登记信息一致,因此,曾凡当时出售的摩托车并非吴勇所驾的肇事车辆,古丽家属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曾凡同意他人套用“苏HVD876”号车牌。故判决如上。(当事人系化名)(宣城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