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赔偿款 外孙女与姥爷对簿公堂

16.09.2015  18:25

  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法庭上出现的这一幕都是让人唏嘘的。只有几岁的外孙女,与姥爷姥姥对簿公堂,只是为了要回父母去世时的一笔赔偿款。

  2014年1月份,一对年轻的夫妇在外地发生车祸死亡,留下不到10岁的女儿小樱和小倩,还有双方已经年迈的父母。

  事情由当地警方处理,处理结果是他们可以获赔60余万元。因肇事司机无力全额赔偿,当地公安局与死者的近亲属分别达成协议,由公安局垫付相关损失。根据协议,分别赔偿男方的父亲、母亲和小樱、小倩共68万余元。

  当时,这笔钱由小樱的姥爷和姥姥负责领取。当地公安局将上述垫付款中的48万余元支付给他们,剩余的20万元仍由当地公安局保管。

  父母去世后,小樱姐妹一直与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姥爷和姥姥会给她们生活费。后来,因为爷爷奶奶与姥爷姥姥发生纠纷,姥爷姥姥不愿意再给她们钱,导致余款20万元未付清。姐妹俩将姥爷姥姥告上法庭。

  拿到法院传票,姥爷姥姥很生气,认为小樱和小倩仍是未成年人,这笔钱应交由监护人保管,而姥爷姥姥也是孩子的监护人,因此要求继续保管这笔钱。

  法院审理查明,此前法院已判决小樱由4位老人共同监护,小樱应得的赔偿款14万余元,在其成年前由爷爷、奶奶一方和姥姥、姥爷一方分别保管7万余元。处分各自保管的赔偿款时必须为了小樱的利益,并不得损害其利益。而小倩的监护人为爷爷奶奶,小倩的赔偿款应全部交给爷爷奶奶保管。

  日前,颍上县法院依法判决姥爷、姥姥分别返还外孙女小樱和小倩的赔偿款,小樱和小倩在公安局保管的赔偿款15万元和5万元,由她们的监护人爷爷奶奶领取并直接保管,但是监护人处分这笔钱时必须为了两个孩子的利益,不得损害。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设定监护人是有顺序的。在前一顺序的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明显对监护人不利时,法院才本着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后一顺序范围内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择优确定监护人。父母已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l)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上述单位、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阜阳新闻网)